发布时间:2019-11-13 14:30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所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1)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
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享受条件】
(1)仪器设备要专门用于研发;
(2)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2.制造业领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全部制造业领域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享受条件】
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从其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3.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享受主体】所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享受条件】
(1)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
(2)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