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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相关政策

来源: 山东省重大项目督导服务平台发布时间:2019-08-29 13:39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全国首部以新旧动能转换为主题、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外商投资立法和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政策制度融入到法规中,有效衔接山东省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措施,增强立法实效性和前瞻性。

《条例》明确了山东省“十强”产业,规定重点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五大新兴产业;提升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服务”五大优势产业。

民营企业是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载体,民营经济占据全省经济“半壁江山”,贡献了全省50%以上的GDP。《条例》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法治保障,更加注重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的角度进行规定,明确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规定“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政府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不得“设置限制和排斥民营企业的条件”,坚决破除不合理门槛和限制,打破“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同时规范政府有关行为,把好产业、投资政策审查关,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合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条例》还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规定建立完善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为解决目前山东省仍然存在“独角兽”“瞪羚”企业偏少、科技成果转化激励不足、产教融合度不高等问题,《条例》规定,鼓励以企业为主导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引导龙头企业联合中小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系统布局创新链,联合实施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促进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支持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工作。

招商引资由过去的拼资源、拼政策、拼减税让利,转变为现在拼服务、拼信用、拼环境。《条例》规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打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将“放管服”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规范;为打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依法保护平等竞争的权利;为提升政务服务效率,加强服务平台建设。

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

2018年8月2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体制激励政策的实施意见》等5个实施意见。“1+5”财政政策体系涵盖了财政体制、资金投入、税费激励、基金保障、财政金融配合等财税政策各个方面。

“1”即《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

主要从强化财政体制引导、突出财税扶持重点、着力支持科技创新及强化三大基础支撑及加强财政金融配合5个方面提出了24项扶持政策。

“5”即《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体制激励政策的实施意见》等5个实施意见。

《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体制激励政策的实施意见》主要从建立与新旧动能转换成效挂钩的转移支付分配机制、建立财政收入结构优化奖励机制、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增长奖励机制、建立重点园区“亩均税收”领跑者激励机制、建立“飞地”项目税收利益分享机制及建立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6个方面强化资金整合和政策统筹,为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提供资金保障。

《关于支持发展“十强”现代优势产业集群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主要从加大领军企业培育力度、支持引进产业链重大项目、提升集群协作配套能力、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支持重点传统行业优化升级、支持新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鼓励优势产业链全球布局、支持发展产业互联网平台、支持提升协同创新能力、支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培育区域集群品牌、支持强化标准引领、支持发展产业联盟(协会)和智库、发挥产业基金作用及鼓励发展产业链金融15个方面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

《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若干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主要从支持企业创新税收政策,支持企业产业升级税收政策,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税收政策,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税收政策,支持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发展税收政策,支持绿色节能发展税收政策,支持去产能企业发展税收政策及支持企业减税降负税收政策8个方面优化纳税服务,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主要从提升科技创新供给水平、加快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增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强化科技人才智力支撑、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提升科技服务水平7个方面提出了22项扶持政策。

《关于财政金融政策协同配合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主要从强化财政金融配套联动、拓宽融资渠道、发挥金融机构主体作用及强化部门协同配合4个方面提出了36项扶持政策。

支持和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为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引导作用,在全面落实已有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着力落实《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确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若干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意见》的主要内容有:

一、支持企业创新税收政策。引导市场要素向创新企业集聚,促进企业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攻关、成果转化的主体。在继续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着力落实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扣除限额比例由2.5%提高至8%;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上限提高到500万元;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支持企业产业升级税收政策。创新税收激励政策,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引导传统企业加快产业升级,研究选择部分国家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项目),按程序先行先试临时性的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三、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税收政策。依托国家级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充分借鉴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培育新的增长点。着力抓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组织认定工作,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服务出口免税或零税率政策;积极争取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企业享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

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税收政策。强化科技与经济、创新成果与产业对接,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在继续落实好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以及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科技人员转让科技发明、专利技术等,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能准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财产原值;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支持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发展税收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提升企业直接融资水平。在继续落实好创投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抵免等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着力落实好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抵免政策,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种子期科技型企业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及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人,可在投资满2年的当年,按对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支持绿色节能发展税收政策。促进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发展,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继续落实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生产企业“三免三减半”等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着力实施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七、支持去产能企业发展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控引导作用,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在继续落实好改制重组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免征或减征契税、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等税收政策的基础上,依据《方案》中“研究去产能和产业升级企业停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抓好落实。

八、支持企业减税降负税收政策。全面落实2018年以来国家新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释放政策红利,减轻企业负担,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落实增值税等相关政策,将增值税税率由17%和11%分别调整为16%、10%;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调整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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