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山东省重大项目和重点签约可视化督导服务平台发布时间:2019-11-13 09:05
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从事开发、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以及开发自用生产设备的企业,可申请享受该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所列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至到该年度12月31日。
【享受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3)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4)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5)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要求,企业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必须符合《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5年修订)》要求。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
(2)《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
2.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
【享受主体】
(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
究中心;
(5)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6)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7)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8)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优惠内容】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1)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研发费用标准:a.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
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b.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
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③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2)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
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②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③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3)外资研发中心应在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前,首先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资格审核认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121号)
3.研发机构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享受主体】
(1)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2)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①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②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③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6)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8)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下列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9)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含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列入了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的《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
【政策依据】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70号)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
4.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进口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承担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申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政策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独立的法人资格;
②经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
(2)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免税进口的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直接用于项目(课题)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且进口数量在合理范围内;
②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产品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且价值较高;
③申请免税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一般应优于当前实施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设备。
(3)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上述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
(4)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包括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新药创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
【政策依据】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