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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类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9-11-14 10:10

1.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2)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3)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2.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主体是居民企业。

(3)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4)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5)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6)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

十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0〕11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6)《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8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3.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个人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的奖励。

【政策依据】

(1)《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4.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

【优惠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享受条件】

(1)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是查账征收和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

业;

(2)必须是转化科技成果实施的股权奖励;

(3)激励对象是相关技术人员;

(4)技术人员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5)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5.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科技人员

【优惠内容】

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科技奖金由国家级、省部级、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6.科技成果转让个人所得税不能准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财产原值

【享受主体】科技人员

【优惠内容】

个人转让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转让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财产原值。

【享受条件】

(1)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及生物医药新品种等智力劳动成果。

(2)所称科技人员是指基于自身创造行为而取得科技成果专有权利的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纳税人)。

(3)所称科技人员转让科技成果是指将本人基于自身创造行为而取得的科技成果的专有权利转让给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内居民企业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①出售科技成果;

②以科技成果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③以科技成果抵偿债务;

④其他科技成果转让行为。

【政策依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科技成果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7.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现金奖励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科技人员

【优惠内容】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

校。

(2)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

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

(3)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

①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证书》。

②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③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4)科技人员享受规定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②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③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④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5)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6)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

收入,自施行后36个月内给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适用本通知。

【政策依据】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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