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发布时间:2020-03-14 10:00
1.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鲁发电〔2020〕12号-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
备注:省人社厅已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我省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实施细则,拟待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抓紧印发实施。同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做好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4号)有关规定将改按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新政策执行。
2.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长1年。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阶段性降低1个百分点。向医药生产和流通企业提前预付医药货款,解决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分工负责)(鲁政发〔2020〕5号-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3.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再延长1年,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上年末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放宽到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放宽到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分工负责)(鲁政发〔2020〕5号-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4.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暂免征收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企业残保金。对因疫情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按照企业和个人各5%的最低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残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工负责)(鲁政发〔2020〕5号-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5.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2月4日后到期的,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分工负责)(鲁政字〔2020〕21号-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落实方案的通知)
6.支持企业通过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因疫情防控导致特殊困难的职工特别是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等,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协商安排远程办公、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多元化解劳动争议,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查处用工违法行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鲁政发〔2020〕5号-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