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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政策综合协调组、投资运行组涉企政策—降低运营成本③

来源:发布时间:2020-03-13 15:12

1.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执行时间延续至2020年6月30日)。(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鲁发改价格〔2020〕93号-关于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

2.2020年2月1日-6月30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鲁发改价格〔2020〕136号-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3.转供电单位应同步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2月1日-6月30日,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其中2月1日-29日高于该标准收取的,应于3月31日前向用户退还差价或抵扣后续电费。(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鲁发改价格〔2020〕136号-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4.非居民用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合同内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非居民用气城市门站结算价格一律下浮,综合平均城市门站结算价按不超过1.957元加省内管输价格确定(见附表)。(各市发展改革委,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山东公司、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华北销售中心、中海油气电集团山东销售分公司、省内各天然气销售公司)(鲁发改价格〔2020〕161号-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天然气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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