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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政策综合协调组、投资运行组涉企政策—降低运营成本②

来源:省发改委发布时间:2020-03-13 15:10

1.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鲁政办发〔2020〕4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30天的免费堆存。(省交通运输厅牵头)(鲁政办发〔2020〕4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3.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不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等条件限制。对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由电网企业适当追溯减免时间(执行时间延续至2020年6月30日)。(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鲁发改价格〔2020〕93号-关于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

4.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的,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105%以上部分按实计收电费,暂停执行“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的电价政策(执行时间延续至2020年6月30日)。(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鲁发改价格〔2020〕93号-关于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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