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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政策综合协调组、投资运行组涉企政策—降低运营成本①

来源:省发改委发布时间:2020-03-13 15:01

1.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省国资委牵头)(鲁政办发〔2020〕4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省国资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鲁政办发〔2020〕4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3.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各市可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鲁政办发〔2020〕4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4.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鲁政办发〔2020〕4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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