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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政策综合协调组、投资运行组涉企政策—减轻税费负担

来源:省发改委发布时间:2020-03-13 15:00

1.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省税务局牵头)(鲁政办发〔2020〕4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税务局牵头)(鲁政办发〔2020〕4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3.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鲁政办发〔2020〕4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4.自2020年2月起,免征各类中小微屠宰加工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屠宰加工企业,减半征收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屠宰加工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屠宰加工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符合条件的,可按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落实。(各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鲁发改农经〔2020〕15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用工及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5.对生猪屠宰企业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新增贷款,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山东农担公司为畜禽屠宰加工企业提供应急融资担保服务,对疫情防控期间新增担保业务,减半收取担保费,贷款贴息率提高1个百分点。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的税费减免及延期纳税政策,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向包括畜禽屠宰加工在内的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各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鲁发改农经〔2020〕15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用工及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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