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栏目>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的通知

来源: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发布时间:2018-02-08 20:02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更好服务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编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外办、省旅游发展委、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体育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国税局、山东银监局、山东保监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制定了《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

2018年2月8日

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优化人才在鲁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山东省从海内外引进和自主培养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高层次外国人才和国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高层次技能人才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绿色通道服务,是指山东省为高层次人才在鲁创新创业提供的出入境和居留、户籍、住房、配偶随迁、子女入学、编制、职称、岗位、薪酬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

第四条山东省向符合条件人才颁发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凭证(“山东惠才卡”),高层次人才凭“山东惠才卡”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第五条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建设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服务对象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可以获得山东省绿色通道服务:

(一)按照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组发〔2016〕25号)引进的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

(二)经省内单位推荐,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及相当层次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长江学者”;国家科学技术奖首位获得者,中国政府友谊奖、全国创新争先奖、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等。

(三)入选山东省重点人才工程及相当层次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泰山系列人才工程入选者,“外专双百计划”个人入选者和入选团队核心成员,齐鲁文化名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齐鲁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最高奖、一等奖首位获得者,山东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专家等。

(四)省内单位引进的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入选国家级、省部级重点人才工程及相当层次的高层次人才;省直有关部门设立的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其中,全职引进到省内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五)省内单位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岗位上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急需紧缺专业的博士学位人员,具有较好创新创业业绩的正高级职称人员,以及其他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第三章服务内容

第七条出入境、工作许可和居留。对引进外国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成员及其随行家属给予签证、居留等便利。符合条件的外国高层次人才,由省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后,可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5至10年、多次入境的R字签证。外国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有效期相同、多次入境的相应种类签证。在山东省工作的,可申请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符合在华永久居留条件的,可以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八条户籍办理。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要求将户口迁入山东省的,可以选择在省内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选择在工作地集体户落户。

第九条住房保障。支持各地通过新建或购买合适的商品住房作为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等。降低柔性引进人才在鲁购房门槛,来鲁开展项目合作的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入选者在购买省内首套住房时,享有本地户籍人员同等待遇。符合住房补贴政策的,用人单位应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高层次人才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租房提供便利,同时按规定发放相应的租房补贴。

第十条编制管理。全职引进到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在用人单位编制员额(人员控制总量)内直接办理纳入实名制管理手续;已满编超编的,可先使用事业单位精简压缩等方式收回的编制办理入编手续,待自然减员后,改为占用用人单位编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高层次人才临时周转编制专户。

第十一条职称评审。引进高层次人才首次参加职称评审时,不受本人任职和年限限制,可按照业绩、能力、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的职称,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打通高层次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高层次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第十二条岗位聘用。全职引进到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可根据资格条件突破单位岗位总量和最高等级结构比例限制,使用特设岗位聘用。

第十三条薪酬管理。全职在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的,其薪酬在管理期内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但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高层次人才转化科研成果获得的股权、期权及分红激励,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鼓励各地、各用人单位通过项目资助、生活资助等方式,柔性引进、灵活使用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第十四条配偶就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一同来鲁并愿意在山东就业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排其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发放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子女入学。支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建设,进一步提高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保障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海外留学归国高层次人才的子女选择当地公立中小学(含幼儿园)就读的,由当地教育部门按规定优先为其协调办理入学手续,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选择国际学校或民办学校的,由当地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入学。按照“一事一议”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的子女,根据相关规定可在居住地所在设区市行政区划内安排入学。

第十六条医疗保健。高层次人才凭“山东惠才卡”可享受设区的市、县(市、区)指定三甲医院预约就诊、专员陪同、专家诊疗的就医绿色通道服务。符合保健证办理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卫生计生部门按规定办理保健证,凭证可到保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按原渠道解决。用人单位每年为高层次人才免费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高层次人才申请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提供预约服务,受理材料后即时审核、限时办结。中央和省直驻济事业单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人事)关系的,可随单位在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参加省直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交通服务。高层次人才在省内各大机场、客船(轮渡)码头和火车济南站、济南西站、青岛站、青岛北站出行时,凭“山东惠才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当日当次飞机(客船、火车)票,本人及一名陪同人员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在机动车登记、驾驶证申领审验时,可优先办理。

第十九条旅游服务。高层次人才凭“山东惠才卡”享受免费进入山东省内3A级以上旅游景区及国家森林公园服务。

第二十条健身服务。高层次人才凭“山东惠才卡”享受在山东省内各级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免费入场馆健身服务。

第二十一条休假疗养。高层次人才优先受邀参加各级、各部门组织的专家休假活动。按照国家和省重点人才工程政策享受休假疗养待遇。

第二十二条工商服务。高层次人才申请工商注册服务时凭“山东惠才卡”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即时审核、限时办结。

第二十三条税务服务。高层次人才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税务部门提供预约、“一对一”个性化咨询服务,可享受纳税绿色通道服务。

(二)从海外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取得的一次性补助,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和交通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三)学成后在海外停留时间不超过2年的留学归国高层次人才,自入境之日起1年内凭有效出入境证件、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等材料,可向海关申请办理购买国产免税汽车手续。

第二十四条科研服务。在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前提下,高层次人才需要借助省内科研平台进行资料查阅、实验和产品研发的,对其使用的科研场地、仪器设备等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海关服务。高层次人才进出境时,海关给予绿色通道待遇的通关便利。

(一)海关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及时办理引进人才个人进出境物品审批、验放等手续。对在节假日或者非正常工作时间以分离运输、邮递或者快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验放的,海关可以预约加班,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其办理物品通关手续。

(二)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引进人才可免税进境合理数量的下列科研、教学物品: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少量的小型检测、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科学研究和教学必需的少量的小型实验设备;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标本、模型;教学用幻灯片;实验用材料。

(三)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引进人才可免税进境合理数量的以下自用物品:首次进境的个人生活、工作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每种1件;日常生活用品(衣物、床上用品、厨房用品等);其他自用物品(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

第二十六条金融服务。相关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和外汇管理机构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一)高层次人才在省内指定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凭“山东惠才卡”享受绿色通道窗口或预约专员服务。

(二)各级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为高层次人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优先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供外汇资本金结汇等服务,优先办理贸易项下进出口托收、信用证、汇款等业务。

(三)高层次人才来山东省设立的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在山东省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或需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和私人汇款,可按有关规定到银行办理汇兑手续及相关金融业务。

第二十七条政策宣传支持。高层次人才优先受邀参加省内各级、各部门组织的人才支持政策宣传活动。申报新的国家或省重点人才工程时,享受服务专员“一对一”政策推介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产业环境考察。高层次人才优先受邀参加省内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机构组织的产业环境考察活动。

第二十九条合作项目推介。高层次人才优先受邀参加各类人才交流、联谊活动,优先获得相关企业创新创业项目需求汇编,优先享受重点对接交流项目推介服务。

第四章山东惠才卡

第三十条高层次人才经以下程序取得“山东惠才卡”:

(一)直接颁发。属本规定第六条所列高层次人才中(一)(二)(三)类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重点人才工程人选公布文件和高层次人才基本信息直接颁发“山东惠才卡”。

(二)审核颁发。属本规定第六条所列高层次人才中(四)类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颁发“山东惠才卡”。

(三)评审颁发。属本规定第六条所列高层次人才中(五)类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综合评审后颁发“山东惠才卡”。

属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四)(五)类高层次人才的,由高层次人才所在(引进)单位为其填写《山东省高层次人才审核(评审)认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审核或评审并报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向其颁发“山东惠才卡”。

第三十一条“山东惠才卡”设定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待遇享有期限。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工程设置管理期的,入选高层次人才按管理期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属引进人才的,按照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的工作合同或工作协议确定的服务期限享受绿色通道服务。无管理期的,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待遇享有期限一般为5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山东惠才卡”实行动态管理。高层次人才有违法、违纪或违反其他规定行为的,由所在(引进)单位向同级服务窗口提出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收回“山东惠才卡”,取消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资格。

第五章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建立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省委组织部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组织,成员由本规定所列服务事项的省级主管部门组成,负责统筹协调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相关事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三十四条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的建立运行和协调指导,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确定服务事项并组织实施,积极构建职责明确、运转协调、服务周到、便捷高效的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体系。

第三十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设立“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高层次人才数量较多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按照属地服务原则,为本区域内的高层次人才落实绿色通道待遇。

第三十六条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制定本规定所列服务事项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落实措施、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和具体责任人。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区)对口部门和服务事项具体承接单位(机构)落实好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事项。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制度。在各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服务事项主管部门、服务承接单位(机构)和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配备服务专员,负责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政策咨询、待遇落实、人文关怀、创新创业等“保姆式”“一对一”服务。全省各级、各部门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由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统一管理,并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三十八条建立绿色通道评估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定期对全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工作开展、评估情况和意见建议。各级、各部门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建设纳入人才工作考核目录。

第三十九条建立绿色通道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积极完善全省高层次人才服务事项目录,不断丰富绿色通道服务内容。新增服务事项报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对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新纳入服务目录的事项,省直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布,并报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备案。

第四十条健全完善绿色通道网络支持平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厅门户网站设立山东省高层次人才网上服务专区,集成省、市、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资源,打造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一站式”网上服务平台。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设区的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五、财税金融

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的通知》精神,现就支持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制定如下财政政策。

一、强化财政体制引导,建立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体制机制

1.建立与新旧动能转换成效挂钩的转移支付分配机制。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分配与各地新旧动能转换成效挂钩,根据各市经济运行质量效益、创新驱动发展、对外开放、生态环保、旧动能淘汰等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予以分档奖励,形成“动能转换越快、成效越大,得实惠越多”的激励机制。

2.建立财政收入结构优化奖励机制。对年度税收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提高幅度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体税收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且财政收入保持增长的市,按其上缴省级税收增量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引导各地切实提高财政收入质量。

3.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增长奖励机制。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缴省级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所在市,引导各地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

4.建立重点园区“亩均税收”领跑者激励机制。对《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确定的重点园区,开展以“亩均税收”为主的税收贡献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档激励政策。

5.建立“飞地”项目税收利益分享机制。对省内各级政府引导的企业跨区域异地投资建设重大产业项目,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建立项目转出地与转入地主体税收共享制度。

6.建立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积极推进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建立绩效和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二、突出财税扶持重点,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转型升级

7.大力支持传统产业提质效。完善财政贴息、奖补政策,推动全省主导产业骨干企业实施新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加快推进重点高耗能行业的大调整、大提升,各级财政对因政策原因关闭的企业给予补贴,省财政根据各市任务量和绩效考核情况给予综合奖补。实施涉农贷款贴息、担保费用补助、担保风险补偿等综合扶持政策,加快构建覆盖全省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重点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公共平台建设和新型文化业态培育。

8.大力支持新兴产业提规模。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支持力度,集中培育一批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虚拟现实、北斗导航、物联网、大数据等应用场景标杆。支持新零售发展,提升消费智慧化和便利化。完善新产品推广应用保险补偿政策,加快高端装备和新材料、高端软件应用推广。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开展生物质能源推广应用行动,率先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进行试点,省财政给予补贴。完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财政奖补政策。推动医养健康产业发展,对我省药品生产企业研制的高效优质新药和同品种全国前三名完成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省财政给予奖补。支持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建设。创新新兴产业政府采购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实行首购制度。

9.大力支持跨界融合提潜能。促进实体经济与互联网融合,支持培育一批跨行业跨领域的产业互联网平台和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企业级平台,争创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推进电子商务、智慧物流网络平台发展。支持推动军民技术双向转移转化,促进军民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提升融合发展系统解决方案能力,对符合条件的总集成总承包项目,省财政给予后补助或奖励。支持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省财政每年分层次择优奖补一批现代优势产业集群。

10.大力支持品牌高端提价值。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省财政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以及获批国家质检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监测重点实验室的单位给予奖励。积极培育“四新”企业,完善分层孵化体系,对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以及入选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省财政分档给予奖励和融资扶持。支持加大山东品牌宣传力度,打响“好品山东”“好客山东”“诚信山东”“食安山东”品牌。支持提高产品设计创新能力。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对在我省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结算中心或职能型总部机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11.大力支持海洋经济发展。支持实施海洋强省建设十大行动,促进现代海洋产业发展壮大,对海洋核心装备国产化给予补助,支持省级海洋特色园区建设。推进青岛海洋国家实验室及中科院海洋大科学研究中心建设。促进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对涉海企业新建国家级创新平台、协同创新平台择优给予补助。支持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对获得国家一类海洋新药证书并在山东实现产业化的企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海洋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港口建设现代化水平。支持远洋渔业基地建设,对我省经国家批准的远洋渔业基地,省财政给予补助。支持海洋牧场建设,实施山东省海洋牧场示范创建三年计划。

12.大力支持绿色发展。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和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逐步完善生态补偿体系,大力支持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完善奖补政策,鼓励创建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开发绿色产品,鼓励实施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支持实施“工业绿动力”提升计划,省财政根据各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因素给予奖补,建设一批重大节能工程。积极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实施财政扶持“绿色门槛”制度。全面落实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对政府采购清单内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或者优先采购。

13.大力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全面落实国家新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选择部分国家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项目),按程序先行先试临时性的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研究去产能和产业升级企业停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三、着力支持科技创新,增强新旧动能转换动力

14.强化产业技术支撑。省财政加大投入支持实施应用基础研究和前瞻性技术研究项目,储备一批具有产业发展引领作用的前瞻性原创技术。支持产学研协同攻关重大项目,加快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支持培育重点技术领域领跑优势,省财政突出支持山东省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项目。对由我省单位牵头或参与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点研发计划和科技创新项目,省财政择优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15.增强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等财税优惠政策。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从2.5%提高至8%,激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培训投入。大力支持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对省级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成功高新技术企业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计划,将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范围扩大到中小微企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引导补助。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五年行动计划。

16.支持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支持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提高《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PCT)申请单位和个人资助标准,扩大专利创造大户、PCT申请大户奖励范围并提高阶梯奖励标准。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省财政支持构建山东省新旧动能专利信息大数据中心和新旧动能转换高价值专利储备库,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领域核心技术专利(群)创造和保护。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政策,扩大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财政贴息补助范围,实施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补贴政策。

17.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省与济青烟三市联合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展基金,联动支持济青烟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建设。支持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水平,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省级服务机构,按合同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承担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进入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范围的服务机构给予奖励。省市共建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山东省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省财政根据技术成果交易量增长情况、实施效益等因素给予补助。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落实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

四、强化三大基础支撑,为新旧动能转换提供坚实保障

18.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扎实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步理顺省以下财政收入分配关系,提高财政体制运行效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产业发展的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公平竞争环境营造、公共服务(产业链)平台建设、产业转型发展试点等,促进增强市场活力。支持国地税合并改革,理顺非税收入征管职责,进一步提高收入征管效率,降低收入征纳成本。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深化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事业单位改革。严格执行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张网”,做到“涉企收费进清单,清单之外不收费”。深入推广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扎紧权力运行的“篱笆”。

19.大力支持人才队伍建设。全面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持续加大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等重点人才工程支持力度,深入推进重点人才计划,支持面向全球“一事一议”引进顶尖人才团队。全面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激发科技人才创新创造积极性。支持“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建设,省财政对每个“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给予经费资助。推动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省财政对升级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后补助。实施“教育服务新旧动能转换专业对接产业项目工程”,对省属高校遴选出的与“十强”产业对接紧密、发展基础好的优势特色专业(群),省财政重点给予资金支持。

20.加快现代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支持加快铁路建设,设立铁路发展基金。大力加强公路建设,支持加快实现“县县通高速”,支持普通国省道新建改建和大中修养护工程建设,加快构建“四好农村路”多元化投资机制,全面推动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可持续发展。支持水运交通建设,加快推进小清河水污染治理和复航工程,加快京杭大运河主航道及船闸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沿海港口资源整合,提升全省港口综合竞争力。支持加快推进民航建设,积极利用中央和省补助政策,提升民航中小机场普遍服务水平,加快民航机场配套设施建设。

五、加强财政金融配合,协同支持新旧动能转换

21.创新财政投融资机制。积极采取贷款贴息、融资增信、代偿分担等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项目的投入。在严控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前提下,规范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快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探索发行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拓宽重点项目投融资渠道。积极引进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大力实施农村集体产权抵质押贷款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研究推进排污权、碳排放权抵押贷款试点。

22.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设立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重点支持“十强”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整合现有政府投资基金,精准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采取差异化的引导基金让利政策,鼓励基金企业在省内投资。对符合条件的基金企业,由基金注册地政府给予落户奖励,并在人才引进、子女就学、户口办理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对投资运作快、投资效益好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团队,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奖励。

23.引导金融资本投向实体经济。支持做大做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在我省新设立的跨地区或跨境经营的金融企业法人机构总部,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在服务“三农”“四新”、小微企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及地方新型金融组织,给予示范性奖补。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实施降低担保费率政策,由此减少的收益由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偿。深入开展“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对投保企业、保险公司、贷款银行给予财政补贴。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支持力度,对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按规定给予一定时限的担保和贴息。鼓励开展新旧动能转换金融产品创新,对在我省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等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创新产品进行奖励。

24.鼓励企业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鼓励企业挂牌上市,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企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引导企业加大债券市场融资,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发债企业及担保增信机构给予适当奖励。支持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对企业和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施债转股,省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以上政策涉及财政资金投入的实施期暂定为2018-2020年。各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具体政策。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