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发布时间:2017-12-23 15:5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市房屋征收行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更好地贯彻《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委托,由当地房屋征收办(局)结合实际确定,并签订委托合同。
(二)聊城市第一、第二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单位)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房屋征收办(局)或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测绘、评估、审计、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四)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各级房屋征收办(局)应当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
二、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按实施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总额的2.4%比例计提费用,列入土地成本,用于房屋征收项目过程中发生的评估、审计、政策宣传、外聘服务以及委托合同确定的其他专业性工作。
三、关于征收与补偿标准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办(局)应当设立征收项目资金专用账户,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二)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办(局)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我市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为45平方米建筑面积。
被征收住宅房屋最低补偿标准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70%。
(三)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管理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征收规模。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局)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将年度征收计划上报市房屋征收办。
(二)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局)应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5日内,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资料上报市房屋征收办。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