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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来源:淄博高新区发布时间:2018-07-17 15: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淄博)建设,发挥政府各类扶持资金对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发挥创新主体作用,设立淄博高新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

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由政府向企业发放,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研发、产学研合作或委托外部研发、开展技术转移及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淄博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发放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等。

第五条  高新区财政局负责创新券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创新券资金的兑现拨付工作。

第三章  创新券的发放对象和数额确定

第六条  创新券面向享受《关于加快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淄博)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中部分扶持政策的单位发放。具体包括: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共建研究院和技术转移中心工程化转化项目、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计划资金扶持项目的资金匹配、创建为市级以上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及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省级以上战略联盟牵头单位、产业研究院和国内外高校院所在高新区设立的技术转移中心等的资助扶持项目。

第七条  创新券数额的确定与发放

(一)对于“第六条”确定的扶持项目,除对“产业研究院”的扶持全部以创新券形式发放外,其他扶持项目按其享受资助金额的40%发放创新券,剩余60%以现金形式发放。扶持项目资助总额不足5万元的,全额发放现金。

(二)创新券在享受政策扶持的项目及资助数额确定后,由创新券管理办公室负责发放。

第四章  使用要求与兑现程序

第八条  创新券面额分为1万元、5万元、10万元三种,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或设定担保。

第九条  创新券应当在有效期内进行兑现。其中,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共建研究院和技术转移中心工程化转化项目、技术转移中心的创新券有效期为自发放之日起3年;其他创新券有效期为自发放之日起2年。创新券逾期不可兑现。

创新券在有效期内可分批申请兑现。

第十条  创新券使用范围及兑现要求

(一)对省级以上科技计划资金扶持项目的资金匹配、创建为市级以上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及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省级以上战略联盟牵头单位获得的创新券,应当专用于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

创新券可兑现金额确定办法包括以下两种:

1.对按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可按照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确定为创新券可兑现金额。

2.对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或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但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不足以兑现企业所持创新券数额的,可按照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审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数额的二分之一确定为创新券可兑现金额。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鉴证)报告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2016年)》确定的归集范围和归集办法进行审计或鉴证。

(二)对于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共建研究院和技术转移中心工程化转化项目及产业研究院发放的创新券,应当专用于受资助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受资助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核算口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2016年)》,剔除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并增加研发仪器设备购置费。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该项目研发费用支出专项审计(鉴证)报告中的项目研发费用数额确定为创新券可兑现金额。

(三)对于国内外高校院所在高新区设立的技术转移中心发放的创新券,应用于开展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科技交流与合作、人才培养等工作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中心人员工资薪金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专家往来交通、食宿费用(参照当地的公务差旅、接待标准),举办科技交流、人才培养活动产生的会议费用等。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科技交流转化活动专项审计(鉴证)报告中的活动费用支出数额确定为创新券可兑现金额。

第十一条  申请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包括:

(一)创新券兑现申请书,主要包括企业发展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项目绩效情况等,技术转移中心提供中心工作开展情况。

(二)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创新成果证明(如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奖励、平台建设、承担计划、产学研合作协议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证明材料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的专项审计(鉴证)报告;技术转移中心还需提供所开展技术转移活动的明细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创新券每年集中受理并兑现一次。创新券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等。对材料不完整的,创新券管理办公室及时通知相关企业,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有关材料,逾期不能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度创新券兑现申请。

第十三条  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根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证明材料或专项审计(鉴证)报告,确定企业当年度兑现金额。

第十四条  创新券管理办公室将拟兑现创新券情况报管委会批准后,由企业持有关材料到财政局兑现。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创新券资金的企业,一经发现,注销其创新券,追回资金,在3年内不再享受高新区各类扶持资助资金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2017年及之前年度发放的科技创新券已支付高新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使用费的,允许以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部门为主体,参照原《淄博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淄高新管办发〔2014〕26号)兑现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使用专项审计(鉴证)报告中的平台使用费数额确定为创新券可兑现金额。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授权科技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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