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发布时间:2019-01-25 15:3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14〕71号)和《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民用建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菏政办字〔2018〕60号)对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对《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民用建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菏政办字〔2018〕60号)进一步优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用建筑项目综合配套费
(一)征收标准。
按照建筑面积140元/㎡标准征收,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以及与道路有关的排水、绿化、环卫、路灯、供水、供气、供热和综合管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教育设施建设。其中,市政建设配套费120元/㎡;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20元/㎡。为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做好地下工程建设,地下建设工程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减半征收,供水、供气、供热配套费不再征收。
(二)征收方式。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先缴纳总额的50%;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后3个月内再缴纳50%。
二、民用建筑项目专项配套费
(一)缴纳标准。
供水设施配套费27元/㎡;
管道供气设施配套费20元/㎡;
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35元/㎡;
供电设施配套费高层100元/㎡,低、多层80元/㎡(用于从就近的公用供电设施到居民表计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包括规划规定的小区充电桩供配电设施,不含电缆管沟等土建工程。)新建住宅小区按照车位总数量的20%建设充电桩,其小区车库、储藏室的专项配套费按标准的70%缴纳。
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照《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14〕7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一)市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城管局、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对未按规定及时缴纳综合配套费的建设单位,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3个月内未及时缴清综合配套费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及时函告市住建局停止拨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
(三)其他事项仍按照《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14〕7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对应政策文件解读:关于《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民用建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