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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8-04-27 14:20

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17号)和《菏泽市市属国企改革重点工作实施方案》(菏办发〔2017〕11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事企分开,加快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启动市直部门所属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2018年底前实现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二、基本原则

(一)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今后,除市国资委及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机构外,其他市直部门所属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要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事企分开,不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再以各种名义投资设立经营性企业和经济实体。

(二)集中整合、优化配置。按照产业相关、业务协同、优势互补的原则,将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进行重组整合、改革改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

(三)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坚持稳中求进,合理把握工作进度,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四)依法操作、公开透明。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严肃工作纪律,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依法维护各相关方合法权益。

三、实施范围

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范围是指除金融、文化类企业外,目前市国资委尚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具体包括市直部门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各类国家出资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四、监管方式

根据市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结合市属企业实际,按照“分层分类、有序划转、因企制宜、分类监管”的原则实施统一监管。

(一)以无偿划转方式办理移交手续。

1.对分散在市直各部门下一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以无偿划拨方式直接办理移交手续,由市国资委统一管理。

2.对市财政局融资平台,仍由部门管理,暂不划转。

3.对严重资不抵债,处于长期不能正常经营、待清算的“僵尸”企业,国有产权暂不划转,仍由原主管部门继续管理。

(二)通过改制、重组、整合,组建市管一级企业集团公司。

1.对主管部门依存度较大、生产经营需要主管部门支持指导,且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利用企业现有平台,改建市管一级企业集团公司,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2.对目前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产业、产品关联性强、经营领域相近原则组建或划入市管一级企业集团公司,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市国资委先期进行调查摸底工作,在此基础上展开尽职调查。对市直部门所属企业采取实地查看、听取汇报、座谈沟通交流等方式,认真听取原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对改建或组建企业集团的意见和建议,摸清行业发展趋势和企业发展改革方向,形成改建或组建市管企业集团公司的基本思路。

(一)划转移交阶段(2018年4月—5月底)。与各部门签订移交划转协议,办理资产、人员交接手续。

(二)改革重组阶段(2018年6月—9月底)。市国资委根据市属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结合对企业核实与尽职调查情况,分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和深化改革重组。

尽职调查工作与改革重组工作压茬推进。市国资委负责协调有关市直部门、企业做好国有产权划转、工商登记变更、有关管理关系移交等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12月底前)。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确保在2018年12月底前结束,工作完成后形成总结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单位多,工作难度大,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市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代市长陈平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曹升灵同志任副组长,市经信、公安、财政、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审计、工商、国资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国资委副书记、主任李建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国资委要认真组织做好尽职调查、改革重组、产权划转等工作;有关市直部门要认真落实好各项工作安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严肃工作纪律。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市直部门及所属企业不得隐瞒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抽逃、隐匿资金,不得擅自划拨、转移、出卖资产,不得突击花钱、私分财物,不得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原主管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强化政策支持。凡列入统一监管范围的市属企业在产权划转及改革重组中执行上级相关改革重组政策,工商、税务、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企业所在政府要按管理权限负责具体落实。对市属企业长期使用的市级行政事业性资产,划转为企业资产的,经评估后列入企业国家资本金;因非独立使用等特殊原因无法随同划转的,设置5年过渡期,由企业按原使用方式及条件继续使用。产权划转的市属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关系保持不变。

(四)平稳有序推进。市属企业在产权划转前,仍由原主管部门履行相关管理职责。有关市直部门及所属企业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期间企业平稳有序运行。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深做细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宣传政策,深入化解矛盾,做到职工思想不散、工作秩序不乱、经营业务不断。市属企业在产权划转前形成的信访稳定问题,由原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五)促进企业发展。在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的同时,市国资委要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不断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施统一监管后,有关市直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继续做好政策指导、行业监管等管理服务工作。

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照本方案实施统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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