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菏泽高新区发布时间:2018-09-16 11:36
境内上市与境外上市并举,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和新三板、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挂牌交易并重,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境内外资本市场的要求,选对选准上市方向和路子。对近三年效益增幅较大,在行业排名靠前的企业,促成其在国内主板上市;目前规模不大,但有一定发展潜力和较高成长性的中小型企业或高科技企业,可选择国内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股权交易中心上市或者境外上市;对目前自身上市条件不够成熟,但业绩比较平稳的中小型企业,可选择资产重组、借壳、参股上市的路子。
立足实际,培植资源。一是培植新材料、生物医药、先进制造业等优势支柱产业。二是培植优势民营企业,加大技术、管理、制度创新力度,扶持和推动民营优势企业优化资本结构,适时进行规范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产品技术含量,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建立符合上市要求的机制。三是培植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特、精、专、优”的发展路子,积极扶持企业加大投入,壮大规模,增强实力,把技术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发展优势;鼓励企业利用现有核心技术吸引新的投资主体,优化资本结构,走多元化发展的路子;尽快形成科技创新的人才聚集和基本运作机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规范运作,双轮驱动。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更新观念,积聚人才,长远谋划,稳步推进。促进企业抓扩张做大规模,抓创新培育核心产业,抓效益提升运行质量,抓人才提高现代管理水平,真正把亮点放大,把特点突出,把规模做大,更好更快地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
企业上市奖励政策
(一)优先给予土地指标支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为改制上市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国土、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等手续。
(二)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缴纳法定收费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在规定范围内免征或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三)从2018年起,区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专项资金,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的重点技术项目。
(四)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的股份制改造、合并、分立、破产、划转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免征契税、土地增值税。
(五)企业因改制上市而需要补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可暂缓缴纳相关税款。
(六)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与其他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时,若双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即同一个或相同多个投资人)100%直接控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
(七)对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并在省政府批准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市财政补助10万元,区财政再补助1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市财政补助30万元,区财政再补助30万元。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度,分阶段给予补助600万元:按照当前的审核机制,拟上市企业在山东证监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市财政补助100万元;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市财政补助1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的,市财政补助100万元,区财政再补助300万元。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我区的企业,市财政补助300万元,区财政再补助300万元。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市财政补助100万元,区财政再补助100万元。以上各项补助资金,应设立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八)实施基金引导。政府引入社会资本设立一定规模专项基金,用于支持辖内金融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主要针对我区上市挂牌过程中的高成长性企业,基金将采取直投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建立投资基金和银行信贷投放联动机制,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跟进上市挂牌企业项目,被投资上市挂牌企业不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的,基金可以按一定比例提供“过桥”资金。
(九)对上市后备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给予特惠服务。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具备办理条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国土、建设、消防等部门应从速予以办理。涉及其他资产产权、企业产权界定、处置等历史遗留问题,凡符合当时有关规定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各有关部门均应予以补办相关手续,积极推动相关确权工作。
加强后备上市企业的培育服务工作
按照一定标准建立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对后备上市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加强对上市企业资源库的管理与服务,培植企业,以便提高上市成功率。同时加强与证券公司的合作与交流,建立和完善联系协调推进机制,促进后备上市企业做大做强。
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办事处、区直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金融办牵头,经发局、财政局、国土局、税务局、建设局、科技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负责企业上市工作统筹协调,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开展。
本意见的最终解释权归高新区金融办、财政局。
菏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