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发布时间:2018-03-13 17:4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意见》(鲁政发〔2017〕30号),有效解决资金多头管理、交叉重复、使用分散等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三农”工作部署,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着力构建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支持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新旧动能转换步伐,提升农业农村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优化政策设计,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提高涉农资金管理效率和使用效益。
2.坚持汇聚合力。依靠行业主管部门专业优势和管理特长,不改变行业主管部门涉农资金分配权和管理权,最大限度地凝聚政策、资金和管理资源,形成改革合力。
3.坚持简政放权。推进涉农领域“放管服”改革,审批权限下放县级,市级把更多精力放在管理和服务上,为县级统筹整合资金创造条件。
4.坚持上下联动。完善政策设计,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自上而下推进统筹整合。强化县级主体责任,支持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开展统筹整合工作。
5.坚持统筹协调。加强省级宏观指导、市级管理监督和县级自主统筹的有机结合,合理划分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明晰部门职责关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各方积极性。
二、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
(一)设置涉农资金任务清单。将专项任务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限定在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试点、重点工程等有特定政策要求的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对下据实结算资金以及农业生产救灾、特大防汛抗旱等定向使用的资金。指导性任务是指除约束性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只明确支出方向、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不限定具体项目。约束性任务定向使用,不能统筹。指导性任务可以统筹整合,不作为对下考核的硬性指标。市级涉农资金约束性任务由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原则上约束性任务资金总量不得超过市对县级分配资金总量的40%,以后只降不增。未经市委、市政府研究,任何部门不得自行确定和变更约束性任务。除约束性任务外,市级对指导性任务一律不得指定具体项目。专项任务清单分年度确定,随下年度部门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加强部门内涉农资金整合。市级涉农资金在预算编制环节进行源头整合,一个部门归并设置一个涉农资金“大专项”,合理确定支出方向,不断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重点、办大事,坚决避免分散设置、多头管理、结构固化等现象。对年度执行中新增支出需求,首先通过统筹调剂现有涉农专项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解决。
(三)推进跨层级涉农资金整合。各级安排到县的涉农资金,以及县级安排的涉农资金全部纳入统筹整合范围。增强县级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预见性,市级在分配下达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县级统筹整合工作的需要,市、县两级资金安排尽可能与上级资金用途相一致,保持上下级政策统一连贯,便于县级能够利用好各级次、各渠道资金,为编准编实编细统筹整合方案打好基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向上级反映汇报,争取放宽上级财政涉农资金管理要求。
(四)加强规划引领跨部门整合。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行业规划与整合内容的有机衔接,加强对县级统筹整合的规划引领和工作指导。县级政府要围绕打造生产美、生态美、生活美“三生三美”融合发展新格局,编制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搭建以重点区域、主导产业、重大项目、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为核心的涉农资金整合载体,引领资金统筹整合和集中投入,逐步实现各类涉农资金的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资金拨付、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考核验收。除约束性任务外,允许县级政府突破现有相关资金管理制度,在规划范围内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三、改革涉农资金管理机制
(一)改革资金分配方式。中央、省和市级涉农资金主要采取切块方式下达到县,市级涉农资金在预算编制时按功能科目“款级”切块到行业部门,由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因素法提出上级资金和市级预算分配安排意见,市财政局据此向县级切块下达资金。资金下达一般分为三个批次:第一批,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在下达到市级30日内,由市级切块下达到县,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原则上不少于上年资金规模的80%。第二批,中央和省级预算批准后集中切块下达资金在下达到市级30日内,由市级切块下达到县;市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涉农资金,分别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和60日内全部集中切块下达到县。第三批,根据新增资金安排情况,按规定时限下达。农业生产救灾、特大防汛抗旱等应急救灾资金,可根据灾情发生情况及时下达。
(二)转变资金管理方式。资金管理方式由项目管理转向任务管理,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外,具体项目审批验收权限全部下放到县级。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在研究上级资金分配意见时要细化分解上级下达的任务清单,提出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将专项任务清单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随资金一并下达。市级涉农资金任务清单要与中央和省相衔接,与县级发展重点相一致。对未按规定时限提报任务清单的,切块资金可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统筹安排使用。
(三)实行综合绩效管理。涉农资金由单项资金绩效考核向综合绩效考核转变。市级制定绩效评价办法,重点围绕组织协调、资金统筹整合、规划方案编制、项目完成情况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统筹整合力度大、资金使用效益好的予以奖励;对绩效评价结果差、审计发现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减少资金分配等处罚。
(四)强化整合制度保障。自2018年起,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安排到县级用于指导性任务的涉农资金总量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安排的资金总量,并保持适度增长。各级涉农资金可重复用于同一任务,但要防止借统筹整合名义对同一项目重复补助。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干预县级开展统筹整合,对以各种理由限制、阻碍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县级按规定在统筹整合范围内调整资金用途的,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在各类监督检查中不作为违规违纪问题处理。
四、加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和制定县级统筹整合工作具体政策并解释答复有关事宜。县级政府要参照市里做法,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统筹整合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明确、职责业务明晰的统筹整合工作机制,财政部门以资金管理为抓手支持依法依规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行业主管部门以规划方案为依据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切实形成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稳妥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县级主体责任。要建立目标到县、任务到县、资金到县、权责到县“四到县”涉农资金管理体制,县级是统筹整合的责任主体,市级主要负责业务指导、管理监督和市级涉农资金政策指导。县级政府要牵头编制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方案。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汇总系统内所有级别资金及任务清单,在资金或任务下达到县60日内,由县级政府按照“接得住、用得好、管得严”的要求,统一研究制定出资金使用方案,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任务完成目标,在方案编制完成后10日内报市政府备案并组织实施项目。允许县级根据上级财政涉农资金下达情况对资金使用方案作相应调整。县级政府于每年9月份前将上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及资金用途调整情况报市政府,市里汇总后报省政府。
(三)加快任务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县级政府要加强工作调度和督导。县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发展规划、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等,加快项目建设,确保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作任务。要严格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进一步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不论是约束性任务还是指导性任务项目,对结转结余资金都要按照财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县级政府要于2018年3月底前制定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操作规程,在征求市级行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以县级政府文件印发,对统筹整合的所有资金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制定的操作规程要与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做好衔接,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管理制度,引导资金整合规范运行,坚决避免借统筹整合名义挪用涉农资金的问题。
(五)加大管理监督力度。审计部门要把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作为审计工作重点,跟踪监督县级是否真正开展统筹整合工作、上级部门是否干预统筹整合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县级政府要建立统一的涉农资金信息网络公开平台,将统筹整合方案、管理办法、资金规模、扶持范围、分配结果等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追回被骗取、冒领、挤占、截留、挪用、滞留的涉农资金,依纪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