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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推进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18-08-18 17:10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的实施意见》(聊政办字〔2017〕1 号),加快我市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进程,积极争创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示范县,为管好用好专项资金,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聊政办发〔2017〕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推进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开展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推进工程和示范创建、强化提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落实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资金;市农机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申报、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

第四条 资金下达:市农机局根据省农机局审定下发的创建计划,结合有关县(市、区)农机化工作基础、示范创建时间、薄弱环节短板情况等,商市财政部门确定切块到各县(市、区)金额后,由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

第五条 资金支持范围:主要用于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示范创建或优化提升。可用于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薄弱环节农机化技术推广示范,服务主体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等。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县级农机部门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市、县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对存在违反规定使用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各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农机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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