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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山东省科学院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实施细则

来源: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发布时间:2018-12-20

附件下载:1902151015335071177.pdf

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威海市人民政府与山东省科学院签署的《关于成立‘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的合作协议》内容,管理和使用好“威海市人民政府-山东省科学院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依据《威海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威财教〔2018〕33号)的相关规定,2018年12月,威海市科技局出台了《威海市人民政府-山东省科学院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出台背景

为了鼓励我市企业与山东省科学院开展技术对接与合作,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助力企业转型升级,我市与省科学院经协商决定共同设立“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以支持企业与山东省科学院专家团队开展的产学研合作。为管理和使用好我市的项目资金,市科技局起草了该《细则》,后续将为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及验收等工作提供可操作的依据。

二、主要内容

《细则》分为八个章节,共二十七条。围绕基金来源和资助范围、组织和资金管理、申报条件和程序、项目评审和立项、项目监督和验收等方面做了规定。

第一章主要是明确基金的来源和资助范围。基金由威海市人民政府与山东省科学院共同出资设立,每年各出资600万元、400万元,连续三年支持威海市重点产业的发展,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按科技项目采取企业自主投入,科技资金总额控制、择优资助的方式实施。

第二章和第三章主要是明确组织管理和资金管理。威海市科技局和山东省科学院相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对基金项目进行管理,并负责协调解决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威海市和山东省科学院相关部门分别对其所拨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威海市政府资助的资金拨付到承担基金项目的威海市相关企业,山东省科学院资助的资金拨付到承担基金项目的院属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申报材料、任务书、预算书的要求,采取积极措施,足额落实自筹配套资金、场地、设施、人才等配套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基金必须全部投于项目上,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四章主要是明确申报条件和程序,规定了基金项目的申报条件、需提交的申报材料以及申报程序等内容。威海市科技局和山东省科学院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制订年度申报通知并分别向威海市企业和山东省科学院院属单位发布、组织项目申报,并对获得推荐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相关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海高园管委及市直有关单位作为推荐单位,根据基金项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严格按照申报范围和条件推荐并组织企业申报。获得推荐的项目申报企业,与山东省科学院院属单位共同按照项目申报书的填写要求,客观、准确、全面地编制申报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申报材料中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作出承诺。

第五章是明确项目评审与立项有关程序。威海市科技局、山东省科学院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专家论证、综合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照择优支持原则,威海市科技局会同山东省科学院相关主管部门联合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及经费配置意见。威海市基金分配方案需经过威海市科技局党委会议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立项通知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要求分别与威海市科技局和山东省科学院相关主管部门签订《任务合同书》。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提供的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财政资金拨付渠道和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章是明确项目的监督管理与验收,规定了由威海市科技局、山东省科学院相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对基金项目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项目推荐单位做好跟踪监督。项目完成后,按照威海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

第七章是知识产权管理,主要明确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按照合作各方协议约定的执行。

第八章是附则,规定《细则》由威海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

三、相关问题

1.基金的支持范围

基金用于支持威海市行政辖区内(不含省财政直管县)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与山东省科学院院属单位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新材料、先进制造、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领域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及技术创新攻关相关项目。威海(荣成)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作为省级农高区可单独申报。

2.申请条件

(1)企业与山东省科学院院属单位已经开展的重大科技合作项目,技术合同额不低于50万元,并且项目仍在执行期内。

(2)申请基金支持的额度应不超过双方签署的合作项目技术合同额,企业已经支付山东省科学院院属单位的研发经费应不低于申请本基金额度的36%。

(3)申报企业的配套资金(设备费等)不低于基金资助总额。

(4)项目的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36个月)。

(5)同一项目已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申报。

(6)申报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

(7)申报项目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

(8)项目负责人已承担基金项目且未完成验收的,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新项目。

3.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企业与山东省科学院院属单位签署的合作协议(合同)复印件;

(3)企业支付给山东省科学院院属单位的项目费凭证(发票或收据等)复印件;

(4)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

(5)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4.申请流程

(1)市科技局发布项目年度申报通知(每年组织一次项目申报);

(2)相关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海高园管委及市直有关单位按照申报范围和条件推荐并组织企业申报;

(3)获得推荐的项目申报企业,与山东省科学院院属单位共同编制申报材料;

(4)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核确认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统一上报;

(5)市科技局与山东省科学院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6)根据评审结果,按照择优支持原则,市科技局与山东省科学院相关主管部门联合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及经费配置意见。威海市基金分配方案经市科技局党委会议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5.政策依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山东省科学院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实施细则》是基金实施的主要依据,《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威政办发〔2018〕25号)、《威海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威财教〔2018〕33号)、威海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以及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院地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等执行。

四、业务咨询

威海市技术转移中心   电话:5811572

邮箱:gongwen@wh.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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