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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科技特派员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泰安市科技局发布时间:2018-12-4

泰安市科技特派员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科技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和精准扶贫深入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科技特派员在农村基层一线,结合当地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实际,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推广先进实用技术,集成转化科技成果,与服务单位共同实施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项目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补助方式为无偿补助。

第二章  立项条件

第四条  项目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经市科技特派员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科特办”)认定的科技特派员;

(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科技特派员服务的单位;

(三)项目技术先进适用、成熟可靠,对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市场前景广阔,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明显。

第五条  支持重点

(一)支持先进成熟适用的新产品、新技术的引进推广与农业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示范项目;

(二)开展“互联网+”创新创业,农业物联网、电子商务等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三)支持市场前景广阔,为农村基层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能带动农民创业并实现增收致富的科技项目;

(四)鼓励科技特派员依托农业科技园区、农科驿站、星创天地等载体,在贫困地区开展的科技精准扶贫等项目。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填写《泰安市科技特派员科技项目申报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服务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区域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正式行文推荐报送至市科特办。

第七条  市科特办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情况,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

第八条  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项目,市科特办进行查证,研究确定是否立项支持,并将意见进行及时反馈。

第九条  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下达项目计划。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条  项目计划下达1个月内,承担项目的科技特派员、服务单位、区域主管部门与市科特办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科技经费使用相关规定执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建立专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每年12月20日前向区域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项目完成后提报项目总结报告,并由区域主管部门汇总整理后报送市科特办。

第十三条  区域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收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根据各级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特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泰安市科技特派员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泰科特办发〔2010〕5号)同时废止。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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