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邹城经济开发区发布时间:2019-08-14 17:21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国家、省、济宁市及我市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的新上重点产业项目,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确不宜设立独立法人的参照本政策另行议定)、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我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重点产业项目(以下称“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项目”)是指:符合我市“6+5+X”产业体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5亿元以下(不含5亿元),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容积率等指标达到规定要求的精细化工、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项目,不含煤电、风电、光伏、PPP、普通商业地产等项目。
第三条 智能制造项目、重点服务业项目、重点农产品深加工项目享受本政策的最低投资额、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容积率视项目质量可适当下浮,具体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部分 重点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项目,按照不高于土地出让成交价6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的3%给予补助;入驻智能装备产业园区的智能制造项目,按照设备购置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
第六条 重点产业项目投产后,前三年按对我市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对我市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奖励用于企业在我市扩大再生产。项目落地协议中应明确企业经济贡献承诺条款,未实现承诺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 对新引进重点产业项目当年建成当年见效,且当年上缴税收在300万元以上的,可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不含二、三产业未分离的物流)总额6%的比例给予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精细化工、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项目入驻镇街(园区)标准化厂房的,给予生产、办公等房租优惠;租用社会化厂房投资生产的,给予生产、办公等房租补贴。
对正处于中试及孵化期阶段的精细化工、生物医药项目需租赁标准厂房、仓库的,可按其设计图纸进行量身订做,并在该项目自主投入相应设备和专业人才开工生产后、给予该企业租金前两年50%返还,用于扶持项目中试孵化试验。
对入驻智能装备产业园区的智能制造项目,在我市新购建办公、业务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照 500 元/平米的标准(不含钢结构房屋)给予一次性补助;租用商务办公、业务用房的,按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标准予以租金补贴(超出市场价格和实际需求部分不予补助)。
第九条 对入驻各类专业园区的智能制造项目、绿色化工项目、清洁能源项目,在我市开展国际、国内领先技术产品自主研发的,按其项目科技含量给予一次性研发补助,具体数额实行“一事一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引进高端人才和创新平台建设。
第三部分 重点服务业项目优惠政策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国学教育、文化创意、影视动漫项目,享受以下政策:
(一)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经济贡献奖励参照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二)对业务用房、生活用房、业务推广等方面有特殊需求的,可以根据项目质量和实际需要,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项目,享受以下政策:
(一)经济贡献奖励。总部企业(含本地企业,认定办法另行制定,下同)在我市建立综合性总部、地区性总部、功能性总部及研发中心的,自认定次月起,前3年按经济贡献的100%予以奖励,后2年按经济贡献的50%予以奖励。重点商务楼宇在市内纳税额首次达到 1000 万元以上,对楼宇业主(或经营管理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于入驻重点商务楼宇的纳税大户,可以“一事一议”适当给予租金补助等奖励。
(二)办公用房补助。总部企业在本市新购建总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500元/平米给予一次性补助(不含钢结构房屋);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计算,给予实际租金50%的补助(超出市场价格部分不予认定),补助期限为3年。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先租后买的按差价补助。
(三)管理人才奖励。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认定为总部企业之日起,给予连续3年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的100%奖励。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企业在组建总部企业过程中因股份制改造,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在股权转让、资产并购时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办理不动产、车船、商标、专利等资产的变更,除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以外,按非交易性过户处理,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优先办理手续。
(五)股份制改造奖励。企业在组建总部企业过程中因股份制改造,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的,按相关规定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市财政按相应额度奖励给企业;为扩大资本规模,引进风险投资者,发生股权转让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市财政按相应额度奖励给企业。企业在组建总部企业过程中涉及股份制改造,因审计评估而一次性调增的利润所需缴纳的所得税,其地方留成部分,市财政按相应额度奖励给企业。
(六)发展专业特色楼宇奖励。重点商务楼宇内入驻企业属于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比例达到50%以上(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的,认定为专业特色楼宇,在享受第一款奖励政策的基础上,一次性再给予楼宇业主(或经营管理单位)20万元的奖励。
(七)设立分支机构奖励。对于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行业10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结算中心、研发中心、大数据中心、电商平台中心、业务处理中心、采购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分销中心等机构,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项目,享受以下政策:
(一)地方贡献奖励。对新创办的服务外包企业,一次性实际投入运营100席以上的,前三年按照对我市经济贡献的100%予以奖励。
(二)创新扶持。对认定的服务外包及呼叫中心企业新取得的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联络中心国际标准模型(4PS)等相关认证及系列维护、升级给予实际费用80%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业务发展扶持。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四)开拓国际市场扶持。对当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20万美元的企业,按1美元离岸业务奖励0.2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取得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国际服务外包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
(五)办公及业务用房补贴。对落户产业基地的企业,按照每个实际席位补助8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连续5年的租金补贴,其中前3年全额补贴,后2年补贴50%;实际席位超出8平方米的部分给予50%租金补贴。
(六)住房补贴。对落户产业基地的企业,符合申报条件且在孟子湖新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给予租金补贴。前3年租金补贴60%,后2年租金补贴30%。
第四部分 重点农产品深加工项目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重点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参照工业项目优惠政策执行。
第五部分 附则
第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或投资强度大、税收贡献强、高新技术型、创新成长性的重特大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单独确定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对符合本政策条件的重点产业项目,优先上报争取国家、省、济宁市各项奖励扶持政策,且争取到的上级奖励扶持资金不与本政策奖励扶持相抵消。
第十六条 对招商中介机构、法人或者自然人(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引进的项目,视项目质量、投资强度可以由受益财政给予中介机构、法人或者自然人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对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招商专业人员或有功人员,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符合条件的优先提拔重用。
第十八条 以上政策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镇街(园区)初审后提报市招商引资指挥部,市招商引资指挥部会同相关指挥部、市财政局、投资促进局、商务局、农业局、旅游局、经信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初步审定后,报请市政府研究确定,予以兑现落实。认定兑现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各项扶持资金按项目受益比例由市财政和受益财政合理分担。
第二十条 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在约定经营期内外迁,或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骗取扶持资金的,依法予以收回,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此前出台的与招商引资有关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