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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综合保税区双招双引激励政策

来源:潍坊综合保税区发布时间:2019-08-13 15:10

为切实做好双招双引工作,推动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产业招商方向

充分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潍坊国家农业开放发展综合试验区政策优势,重点引进符合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新兴产业,即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进口农产品加工、临港产业以及平台经济、新模式项目等符合国家各项政策要求的产业。

(一)南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为核心的国际加工制造、国际研发设计、国际物流分拨、检测维修、销售服务等产业,推动向研发、维修、分拨等产业链前后端发展,拉长产业链条;配套区主要安置与网内企业关联度高的配套企业、兼顾国内外市场的企业、利用保税原材料就近加工的企业、先进制造业、贸易物流、电子商务、总部经济、平台经济,以及依托山东和潍坊产业优势,引进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附加值高、辐射带动力强、财政贡献大的二、三产业。 

(二)北区:围绕潍坊港核心资源,结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优势,积极打造农综区核心区,发展大宗原材料物流仓储、运输、交易,农产品食品进出口及加工、认证以及海洋装备制造产业;产业配套区布局与网内相关的临港加工、贸易、展示、物流以及电商交易等项目。

二、工业物流项目扶持政策

1、用地支持。对投资1-5亿元的工业物流类项目,采取先缴后奖,投产后用地价格奖励6万元/亩。对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物流类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2、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给予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以上的产业龙头项目重点扶持,在代建厂房及基础设施、代购生产设备等重资产方面及其它有关方面,实行“一事一议”。

3、税费扶持。对新引进的区外项目或正在建设的区内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企业,项目投产运营后,按照企业前3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的100%进行奖励,后2年按50%进行奖励。免收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土地使用税奖励,对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项目,自实现土地使用税之日起,前2年奖励实缴土地使用税区级财政贡献的100%,后3年奖励40%。

对现有企业增加投资的,年纳税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税收区级财政贡献比上年增长10%以上部分,奖励30%;年纳税总额5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税收区级财政贡献比上年增长15%以上部分,奖励50%。

4、鼓励先进制造业和物流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先进制造业、物流业龙头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8%以上、5-10亿元且同比增长12%以上、1-5亿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且当年区级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企业,奖励当年税收区级财政贡献的15%,最高3000万元。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龙头企业可“一事一议”。

三、非工业物流项目扶持政策

5、民生项目扶持。扶持文化、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项目。非营利性或公益性民生项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条件的,可划拨供地。营利性或非公益性民生项目奖励至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并可以按照建设规模再优惠,优惠幅度“一事一议”。

6、商贸项目扶持。对建设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超市、酒店的项目,经认定,实际建筑运营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含)的,一次性奖励开发主体600元/平方米;超过6万平方米(含)的,一次性奖励开发主体800元/平方米;超过7万平方米(含)的,一次性奖励开发主体1000元/平方米。

对新引进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超市、酒店运营企业,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开业后5年内,前3年给予区级财政贡献的100%奖励,后2年给予区级财政贡献50%奖励。

7、电商项目扶持政策。每年区级财政贡献2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及平台,前3年奖励区级财政贡献的50%。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电商示范企业(基地),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跨境电商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建设经费补助30万元。

四、外经外贸扶持政策

8、鼓励企业进出口。企业运营后,根据每年外贸进出口业务量贡献,按照外贸额度补贴比例标准给予奖励。

生产加工类企业。当年实现外贸进出口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超额部分按1美元补贴0.006元,最高奖励60万元。企业当年实现外贸进出口额低于100万美元的不予奖励。物流仓储货代及进出口贸易企业。当年实现外贸进出口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超额部分按1美元补贴0.004元,最高奖励30万元。企业当年实现外贸进出口额低于100万美元的不予奖励。企业当年实现进出口额6亿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9、支持引进外资。引进投资300万美元(含)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按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到账外资额的1%奖励;引进投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按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到账外资额的1.5%奖励。引进的世界500强外资项目,当年到账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到账外资额的2%奖励。

10、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具有法人资格和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参加国际展会未纳入省市补助范围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对参展摊位费按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展会最高补助2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3个展会。

11、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取得省级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补助不超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费用的30%,单户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

12、鼓励企业国际认证。具有法人资格和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各类出口企业,获得质量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和产品国际认证的检验检测费,按实际发生额的2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5万元。

13、支持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对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当年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总金额100万美元以上的(需通过市商务局认定,真实有效的),每1美元奖励0.01元,最高30万元。

五、创新创业政策

14、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鼓励区内企业积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引进企业在原地区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在重新申报期间实际缴纳所得税超过15%部分由区级财政给予补贴。(最多补贴2年)

分层级支持“隐形冠军”企业增强持续创新能力,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获得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或“隐形冠军”“瞪羚企业”的企业、获得市级“隐形冠军”企业,当年区财政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15、人才激励扶持政策。对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上企业高管、科技型人才实行奖励,前3年按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的100%进行奖励,自第4年起按50%标准奖励。人才名单由所在企业提供。

对企业新引进或新申报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及相当层次的国家级、省级高层次人才的企业,每引进1名,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新申报入选市“鸢都产业领军人才”的,每成功入选1名,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科研专项经费支持。对新获批设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技师(名师)工作站、市级技师(名师)工作站的企业,区级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资金扶持。对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个人,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在区属企业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区级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750元、1000元培训补助。

16、创新创业平台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平台,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助。对国家级孵化器达到每年毕业企业30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达到每年毕业企业10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对经认定的市场化主导的市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17、各级各类科技项目配套奖励。区内企业项目获国家、省、市立项资助(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潍坊市科技发展计划等),项目验收通过后,管委会按各级资助的30%、20%、1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200万、100万元;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10万、5万元;对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5万、2万元。

18、知识产权补助。当年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1万元;当年新授权的国外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专利奖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奖励资金的30%给予奖励。

19、支持标准创制和品牌建设。对当年度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参与制定并获批以上标准的企业减半奖励;对新注册商标给予每件500元的补助;对当年度新获认定中国名牌、山东省名牌、潍坊市名牌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牵头组建并获批国家级专业标委会(工作组)的企业,每获批1个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新增承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3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区内企业将企业标准转化为军用标准或制定军民通用标准的,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新获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版权示范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

六、引荐人奖励政策

20、项目引荐人须是投资方出具引荐证明的自然人或法人(每个项目只认定1个引荐人)。项目资金须为非财政性直接投资和非区内企业(含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引荐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物流类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奖励;引荐投资3亿元以上的给予5‰奖励;引荐投资5亿元以上的给予7‰奖励;最高500万元。

七、总部经济招商奖励政策

参照《综合保税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暂行规定》执行。

八、保税北区项目扶持奖励政策

原则上由北区参照本政策和滨海区政策自行制定,上报管委会研究后实施。

九、金融项目相关奖励政策

另行制定。

十、附则

1、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诚信经营,所建项目要符合我区产业准入条件,按照我区企业退转机制管理服务;当年度无重大安全事故、无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无重大社会治安责任事故、无信用失信行为。

2、本政策对同一项目、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与区内其它政策(含上级部门要求区内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重复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与上级新出台政策相抵触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3、本政策奖励事项由主管部门认定,项目扶持和引荐人奖励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由区招商部门牵头审议奖励名单报管委会审核通过后,由管委会集中奖励。

4、本政策由管委会相应工作部门负责具体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潍坊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激励政策》(潍综保办发〔2018〕6号)停止执行。党工委研究有修改必要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时,依据情况可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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