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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9-05-19 12:45

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9〕1号)要求,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济南市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南市财政局

2019年5月19日


济南市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高端高质高效发展,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南市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指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9〕1号)设立的,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产业引导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遵循“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注重绩效”的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编制预算,制定政策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论证、资金分配和组织验收,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的设立及评价。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及资金拨付,并配合资金使用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工作。资金申请单位(企业)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效果承担直接主体责任。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和重点领域,包括: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支持优势骨干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引进培育行业领先领军企业。

(二)支持集聚发展。支持集聚区建设、产业集群转型升级、产业链延伸合作、军民融合发展。

(三)支持创新发展。支持顶尖人才集聚和领军人才培育、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重大产业和关键技术突破创新,大力培育平台型企业和平台经济。

(四)支持技术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支持重点技改项目建设、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改造、制造模式创新、工业软件和首版次软件开发应用。

(五)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测试验证环境建设、工业企业内网改造、工业互联网示范应用。

(六)支持试点示范。支持新型智慧城市试点示范,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两化”融合贯标、研发和使用首台(套)高端装备。

(七)优化发展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示范试点,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力度,引进打造高端品牌展会(论坛)。

(八)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确定的工业和信息化其他相关工作内容。

第六条专项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金申请和管理

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协调和管理,共同做好项目申报、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根据全市产业规划和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申报资料、申报程序、绩效评价等内容。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属地企业的项目申报和初审,对符合申报要求的,会同区县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第九条对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拟支持项目和单位名称等信息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库支付规定联合下达资金分配文件。

第四章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目标管理,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项目资金申请单位(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市级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对于专门用于支持项目、非奖励性质的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督促所属项目资金申请单位(企业)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项目资金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对资金申请单位(企业)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除收回财政资金

外,三年内取消该单位的资金申报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济财企〔2010〕35号)、《济南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济财企〔2010〕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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