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部门发布时间:2015-04-14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旅游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旅游发展
专项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鲁财行〔2015〕15号
各市财政局、旅游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旅游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奖励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3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31号文件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1号),结合我省旅游业发展实际,我们制定了《“好客山东”旅游产品创新奖励暂行办法》、《山东省入境旅游奖励暂行办法》、《山东省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创建5A级旅游景区奖励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好客山东”旅游产品创新奖励暂行办法
2. 山东省入境旅游奖励暂行办法
3. 山东省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
4. 山东省创建5A级旅游景区奖励暂行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旅游局
2015年3月12日
附件1
“好客山东”旅游产品创新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旅游业改革发展,推动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引导和鼓励旅游企业开发设计我省旅游产品的积极性、创造性,聚集社会各界力量打造“好客山东”经典旅游产品,提升旅游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旅游强省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31号文件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1号),结合我省旅游业发展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奖励创意研发、包装营销山东旅游目的地产品的国内及海外旅行社以及其他各类旅游企业和自然人。所需资金在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范畴重点围绕山东十大文化旅游目的地品牌开发的组合产品(包括各类专项产品、城市二三日游产品等)和单项产品(包括冬季产品、修学旅行、休闲度假、民俗节庆等)。
第四条 产品的创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新资源、新要素为载体或新老资源相结合开发的产品;
(二)针对不同市场特点和新形势下个性化、多样化的市场需求,对现有资源和要素进行挖掘、扩延,赋予新主题而创意包装的产品。
第二章 评选标准和奖项设置
第五条 申报的旅游产品项目应具备以下标准:
(一)投入市场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较大的市场占有率,较高的社会美誉度和游客满意度;
(二)创意新颖、创新点突出,注重对资源的创新整合、有效利用,突出体现新的旅游消费趋势和理念,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反映山东各地发展的时代精神和城乡新风貌;
(三)特色突出,体现原创性、唯一性和独特性,具有较强的地域自然文化特点,主题鲜明,产品名称及内涵具有较强的冲击力和吸引力;
(四)具有较强的体验功能,寓教于游、寓游于乐,可参与性强,能让游客亲身感受“好客山东”的文化内涵和礼仪风范;
(五)行程安排设计科学合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适游性,产品价格有竞争力、性价比较高,旅游要素完备;
(六)市场和游客需求定位准确,产品生命周期长,旅行社营销推广积极性高,成效显著。
第六条 奖项设置特等奖1名,奖金30万元;一等奖10名,奖金各10万元;二等奖30名,奖金各5万元;三等奖60名,奖金各2万元。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七条 为保护产品原创性,旅游企业对拟申报奖项的旅游产品应当提前预报。预报材料应包括企业资质、产品概述、创意依据、目标市场分析、市场预期等内容。预报产品由山东省旅游产品创新奖评审工作委员会进行筛选,筛选后的产品作为预选项目,由旅游企业自行发布至阿里旅行或去哪儿网上的好客山东旗舰馆,进行线上销售,省旅游局将加注“山东省旅游产品创新奖参选产品”标识。亦可由拟申报企业发至省旅游局确定的十大实体旅行社上市销售。旅游企业预报拟申请奖项产品后应当定期提报该产品的进展情况。
第八条 拟申报奖项的旅游产品,应当选入预选项目并至少经过半年以上的市场运营方可申报(冬季产品除外)。申报材料应有必要的证明或市场评估材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详实的文案说明书,包括目标客源市场分布、产品内容、具体线路设计、价格等内容;
(二)创意理念,包括产品策划创意的初衷及指导性依据等内容;
(三)营销方式,包括如何吸引游客购买产品,营销手段、渠道及其效果等;
(四)产品实施,包括接待服务计划方案,提升游客满意度措施,以及相关接待预案等;
(五)游客满意度,包括委托专业市场调研机构得出的游客对接待服务、旅游产品质量等要素的满意度报告;
(六)产品持续性,包括延长产品生命周期的措施及方法;
(七)产品销售情况,包括线上、线下的销售量,需提供详细真实可靠的销售数据。
第九条 旅游产品项目应先向所在市旅游局(委)提报,由市旅游局(委)汇总后,统一提报至山东省旅游产品创新奖评审工作委员会。跨区域产品、国内及海外企业开发的产品可直接报送山东省旅游产品创新奖评审工作委员会。
第四章 工作机制和评审机制
第十条 设立山东省旅游产品创新奖评审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专家、旅游企业以各占1/3的比例组成(参评企业实行回避制度),负责对预报产品的研判筛选、调研指导和对申报项目的评定工作。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旅游局。
第十一条 针对旅游企业预报拟申请奖项产品和定期提报该产品的进展情况,评审委员会对预报项目质量有选择地进行实地调研、考察。
第十二条 实行定期评审制,一般一年集中评审一次。评审环节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线上评选借助网络平台,以产品的销售量为重要依据,其中依托山东省旅游局产品认证体系,综合OTA等线上销售情况占权重分值20%(入境旅游产品例外);依托省旅游局团队管理系统,线下销售情况占权重分值20%;专家评定分值占60%。经评审委员会综合研究确定获奖产品候选名单,并在好客山东网等网站及主流媒体对获奖候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发布评选结果通报。
第五章 奖金支付
第十三条 获奖奖项为单位或自然人所得,由省旅游局安排相应的奖励资金拨付给获奖单位及个人(不含财政拨款或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在职职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预报、申报山东省旅游产品创新奖,必须按照要求,完整、真实、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对不按要求提交材料或提供材料不齐全的不予评审。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企业和个人,将取消奖励资格,追缴所得奖励资金,取消该企业5年内申报奖励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获奖旅游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维护“好客山东”旅游品牌形象,诚信执业,优质服务。
第十七条 省旅游局将对原创企业和个人获奖产品予以资格认证,鼓励和宣传本省更多的旅游企业销售产品。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3月19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旅游局和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2
山东省入境旅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入境旅游发展和旅游目的地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境旅游奖励所需资金在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注册登记的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旅游企业。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共包括两个奖项,即:贺年会团队专项奖和入境旅游专项奖。
第五条 贺年会团队专项奖
对贺年会期间组织境外旅游团到山东过大年的省内旅行社,按实际游客数量每人给予50元人民币奖励。申报团队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团队到达山东时间为元旦到正月十五之间;
(二)团队人数在5人以上,含5人;
(三)团队须为全包价入境旅游团队;
(四)团队须在山东境内过夜至少1晚。
第六条 入境旅游专项奖
(一)包机奖
组织海外游客乘旅游包机来山东旅游,且在我省住宿1夜及以上,每架次超过200人的,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3万元。每架次超过100人,不足200人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
(二)邮轮、游船奖
组织邮轮、乘坐游船来我省旅游,每船次超过1000人的,奖励组团社人民币5万元;每船次超过500人,不足1000人的,奖励组团社人民币3万元;每船次超过300人,不足500人的,奖励组团社人民币2万元;每船次超过150人,不足300人的,奖励组团社人民币1万元。
(三)会奖团奖
组织境外会奖团队来山东旅游的,在我省旅游住宿1夜以上,一次性组织海外游客500人以上,奖励组团社人民币3万元;一次性组织海外游客300人以上,不足500人的,奖励组团社人民币2万元;一次性组织海外游客15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奖励组团社人民币1万元。
(四)市场开拓奖
凡参加山东省旅游局组织的境外旅游宣传推广活动的省内旅游企业,补助企业1-2名一线营销人员的往返国际机票(为经济舱,原则上要求行程与山东省旅游局一致)。
凡邀请境外重点客源地的旅行商、媒体记者来我省考察采访,经山东省旅游局审核通过后,按实际邀请人数及每人每天200元的接待费标准(房、餐、车等),对负责接待的旅行社给予奖励。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直接向山东省旅游局申报奖励,并提交相关材料(附后)。
第八条 山东省旅游局成立奖励评审小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及奖励资金安排。评审意见(含未通过审核的)和奖励资金安排须在山东省旅游局官方网站公示30天。
第九条 贺年会团队专项奖在贺年会结束(每年正月十五)10个工作日内,向山东省旅游局提报相关申报材料;山东省旅游局自收到申报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需要重新申报的单位须在收到答复的10个工作日内完善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或重新完善了申报材料的,山东省旅游局须在45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意见并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条 “入境旅游专项奖”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入境旅游专项奖包括包机、邮轮游船、会奖团、市场开拓等内容,各企业均须在每年的12月至次年1月底之前集中申报,逾期不再受理。山东省旅游局在4月30日前提出评审意见并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山东省旅游局、山东省财政厅对奖励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奖励对象须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及以后3个年度的奖励申报资格,并收回已拨付资金。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旅游法》有关条款运作入境旅游,扰乱正常入境旅游市场秩序的;
(二)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
(三)入境旅游团队运作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诉案件、社会影响恶劣事件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3月19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旅游局、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山东省入境旅游奖励申报材料附
山东省入境旅游奖励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信息、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申报奖励类型及金额、申请奖励的依据和理由。申请书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材料
申请入境旅游奖励的旅游企业须向山东省旅游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包机奖
1. 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书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2. 与航空公司的包机合同相关文件复印件。
3. 游客机票名单表(包括编号、姓名、护照号码、联系电话)。
4. 意外保险单复印件。
5. 山东省当地接待社接待计划书。
6. 电子行程单。
7. 酒店入住付房费凭据。
(二)邮轮、游船奖
1. 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书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2. 邮轮、游船名称、班次、抵达日期。
3. 游客船票名单表(包括编号、姓名、护照号码、联系电话)。
4. 意外保险单复印件。
5. 山东省当地接待社接待计划书。
6. 电子行程单。
7. 酒店入住付房费凭据。
(三)会奖团奖
1. 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书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2. 飞机班次、抵达日期。
3. 游客机票名单表(包括编号、姓名、护照号码、联系电话)。
4. 意外保险单复印件。
5. 山东省当地接待社接待计划书。
6. 电子行程单。
7. 酒店入住付房费凭据。
(四)市场开拓奖
1. 境外旅行社、新闻媒体代表名单。
2. 考察线路行程。
3. 山东省当地接待社接待计划书。
4. 酒店入住房费凭据。
附件3
山东省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我省旅行社行业转变经营思路,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创新营销方式,结合我省旅行社行业发展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上一年度入选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以及省旅游局评选的山东省智慧旅行社。所需资金从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章 评选标准和奖励标准
第三条 全国百强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统一评选,评选标准如下:
(一)必备条件
1. 自觉遵守国家和行业法规,统计年度内未受过罚款以上行政处罚。
2. 经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统计年度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有效投诉较少。
3. 全国百强旅行社排序对象为独立法人的旅行社。
(二)考核指标
1. 国内旅游组织人天、国内旅游接待人天、入境旅游外联人天、入境旅游接待人天和出境旅游组织人天五项指标中有一项进入全国前200名。
2. 在以上最多1000家旅行社中,取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旅游业务营业收入(即入境、出境、国内旅游营业收入之和)、净利润(即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实缴税金(即营业税金及附加与所得税之和)四项指标,每项指标除以该项全国旅行社平均值得到相应系数,按四项指标相应系数之和由大到小取前100名旅行社。其中净资产小于或等于零的旅行社被排除。
3. 四项指标相应系数之和相同时,依次以旅游业务营业收入、实缴税金、净利润、净资产相应系数大者为先,决定其最后排序位次。
第四条 山东省智慧旅行社由省旅游局统一评选,评选标准如下:
(一)必备条件
1. 自觉遵守国家和行业法规,近3年内未受过罚款以上行政处罚。
2. 经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近3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有效投诉较少。
3. 为山东省正式营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
4. 有山东省旅游局电子认证证书。
(二)考核指标
1. 旅行社信息化基础设施较好,经营区域或重点区域实施无线网络信号覆盖,带宽10M以上。
2. 旅行社网站拥有独立的域名,电子商务具备在线交易与结算,支持一家或多家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
3. 能在线提供电子预订单、电子订单、电子行程单、电子订单的结算单;具备微信、微博、短信、邮件、客户端等旅游信息推送功能。
4. 开发智能手机应用程序客户端,方便游客利用手机进行旅游咨询、预订和支付。
5. 在线销售成效明显,销售比例占总收入10%以上。
第五条 每家入选全国百强的旅行社均一次性奖励10万元;荣获“山东省智慧旅行社”称号的旅行社,按2万元标准,每年奖励前20家。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六条 省旅游局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要求督促市旅游局和旅行社填报旅行社统计管理系统,并对所填数据进行审核和汇总。国家旅游局依据全国旅行社统计调查指标和经营情况,按照全国旅行社统计调查排序标准评选百强旅行社。
各市旅游局按照省旅游局工作安排,部署开展智慧旅行社申报、推荐工作。旅行社首先向所在市旅游局递交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由市级旅游局在初审合格后,向省旅游局提交申请材料。省旅游局受理申请后,经评审合格的旅行社,由省旅游局批准为智慧旅行社。
第四章 奖金支付
第七条 获奖奖项为全国百强旅行社、山东省智慧旅行社所得,由省旅游局安排相应的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获奖旅行社。获奖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规范使用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预报、申报全国百强旅行社、山东省智慧旅行社,必须按照要求,完整、真实、及时填报旅行社统计管理系统和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获奖旅行社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维护“好客山东”旅游品牌形象,诚信执业,优质服务。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3月19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旅游局和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4
山东省创建5A级旅游景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旅游景区精品化、品牌化建设,提升山东旅游形象,提高山东旅游知名度,加快建成旅游强省,鼓励资源禀赋较好的旅游景区开展高A级景区创建工作及管理工作,结合我省旅游景区发展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畴为我省上年度新评出的5A级旅游景区。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每家新评定5A级旅游景区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章 奖金支付及使用
第四条 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级次拨付相关市县。
第五条 奖励资金要全部用于景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电子商务等建设或用于旅游宣传促销等方面,不得用于个人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 获奖景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维护“好客山东”旅游品牌形象,诚信执业,优质服务。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3月19日。
第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旅游局和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015年3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