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部门发布时间:2015-05-25
山 东 省 物 价 局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关于环境监测服务收费
问 题 的 复 函
鲁价费函〔2015〕38号
省环保厅:
你厅《关于申请重新审批山东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鲁环函〔2015〕6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开展环境监测服务,其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的监测、调查或已有明确经费来源的环境监测服务等,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取费用。
二、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服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环境标准和各类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与委托方签订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财政,并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规定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19日,期满前3个月重新报批。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