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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省部门发布时间:2015-08-21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省级养老服务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15〕28号

各市财政局、民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3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省级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民 政 厅
2015年6月18日

省级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部署,规范省级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养老服务业资金”),是指按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目标任务,由省级财政统筹一般公共预算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不含健康养老业资金)。

    第三条  省级养老服务业资金统筹使用,安排具体项目支出时,按照先福彩公益金、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顺序安排列支。

    第四条  省级养老服务业资金的安排使用按照公共财政方向,坚持“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突出重点”原则,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关系,重点投向政府托底养老的公益性、养老服务基础薄弱的农村,以及市场竞争不充分、满足广大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基础性建设和服务项目,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高档养老服务不在扶持范围。

    第五条  省级养老服务业资金主要用于养老服务业设施、信息、服务、人才等方面,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社区和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开办、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等。

    第六条  省级养老服务业资金由财政和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省级养老服务业资金管理制度,组织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公开,会同民政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参与项目审核、绩效考评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省级养老服务业资金扶持项目日常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审批和公示,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管理,负责资金预算申报和预算执行,按规定公开资金分配方案、分配结果等有关信息,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保障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章  省级养老服务业资金预算管理

    第七条  省民政厅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养老服务业扶持政策和省级预算编制要求,在充分论证、测算基础上,编制省级养老服务业资金年度预算方案和年度项目绩效目标。

    第八条  省财政厅对省民政厅申报的年度预算方案可行性进行审核,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注重绩效的原则,统筹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福彩公益金,编制省级养老服务业资金年度预算草案,报经省人代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省级养老服务业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方式。其中,对下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测算分配,年初切块下达全部或部分资金,年终或一定任务规划期内根据各市项目审批、资金兑付等情况调整结算;对省本级项目资金,采取项目法管理,从严界定项目,从紧控制资金规模。

    第十条  对下补助资金主要参照省政府确定的建设任务、省级扶持政策、年度工作重点等因素测算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和指标取值,由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共同确定。

    第十一条  省级养老服务业资金按下列程序分配管理:

    (一)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共同商定对下补助资金分配挂钩因素和指标值及省本级项目工作实施方案。挂钩因素和指标值年度间要保持相对稳定。

    (二)省民政厅组织力量收集对下补助资金分配挂钩因素数据,根据当年预算安排情况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在测算论证基础上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意见。

    (三)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会商确定省级养老服务业资金分配方案后,由省财政厅负责将预算指标下达各市和省本级预算单位。

    (四)各市(县)财政和民政部门根据项目审批情况将省级补助资金落实到项目单位。

    (五)各市(县)民政和财政部门定期将项目审批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备案,所报情况将作为省里结算省级补助资金的依据。

    第十二条  省级养老服务业资金预算经省人代会审议通过后,省财政厅按《预算法》规定及时分配下达预算指标。对9月30日后仍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省本级项目资金,由省财政收回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拟扶持项目审批公示结束后,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审批结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接到民政部门资金拨付申请后,要按规定及时拨付项目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省级养老服务业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支持重点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运营补助、人才建设、信息服务等支出。

    (一)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养老机构建设成本性支出,运营补贴资金用于补助养老机构入驻老年人生活、居住、娱乐等运营成本性支出。

    (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建设补助资金用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建设成本性支出,开办补助资金用于养老机构营业所必备的器具、设备、材料等支出。

    (三)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信息平台研发、设备购置、场地建设、聘用人员等支出。

    (四)高级养老护理员(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培训补助用于购买服务支出、培训费、场地费、培训材料费等支出。高等(职业)院校设立养老服务专业奖励资金,用于学科建设、教学器材购置、实训实习等支出。高级护理员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补助、本专科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业工作补助、“齐鲁敬老使者”获得者政府津贴等资金,用于取得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一次性奖励或补助支出。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加强省级养老服务资金拨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安全使用。

    (一)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建设补助资金,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对已完工项目,经现场验收合格后,按省级补助标准一次性全额拨付项目单位;对手续完备且已开工建设的在建项目,按不低于省级补助标准50%比例拨付项目启动资金,待项目完工现场验收合格后,清算剩余省级补助资金。

    在建项目要以文件、合同等形式约定项目完工时间,除自然灾害等非可抗拒因素外,每超过约定完工时间1年收回不低于20%比例省级补助资金,超过约定完工时间3年(含)以上的,取消该项目省级扶持资格,收回全部已拨付省级补助资金。

    (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开办补助资金、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资金,待项目完工、开办运营后,省级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

    (三)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形式拨付省级补助资金。

    (四)高级养老护理员(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培训补助、高级养老护理员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补助、高等(职业)院校设立养老服务专业奖励、本专科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业补助、获得“齐鲁敬老使者”荣誉称号养老护理员政府津贴等,将省级补助资金据实拨付项目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省级养老服务业资金实行绩效预算管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建立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设置评价指标和分值,提高绩效评价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评价指标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省级养老服务业资金绩效评价主要责任主体。省级养老服务业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将本年度项目绩效目标考评情况分别报省民政厅、财政厅,省民政厅汇总并形成自评报告送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原则,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不定期对各市管理使用省级养老服务业资金、项目建设效果、年度任务完成率等实施独立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省级养老服务业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省级养老服务业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民政部门负责公开除涉密内容外的省级养老服务业资金申报指南、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分配因素、公式及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财政部门对民政部门资金信息公开进行督促指导,将省级养老服务业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市切实做好养老服务项目扶持资金的衔接,省级养老服务业资金已资助过的扶持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同一项目,不重复交叉扶持。严禁同一项目置换项目名称、扶持内容重复申报,严禁虚报床位数、建筑面积等信息,骗取省级养老服务业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省级养老服务业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时,负责对省级扶持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督,及时组织完工验收,对资金使用进行跟踪监管。

    各市(县)在审批项目、落实项目资金过程中,要认真核实项目建设成本,对建设成本明显低于政府补助标准的项目,要核减政府补助标准。

    第二十二条  获得省级养老服务业资金扶持项目,必须用于养老服务用途,开办后违约改变用途的,取消扶持资格,收回全部省级扶持资金。项目建设和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扶持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按照《关于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域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鲁财预〔2014〕15号)规定,省级养老服务业资金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在省级养老服务业资金项目申报及资金使用过程中,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存在失信、失范行为,且经省级及以上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认定属实的,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并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养老服务业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办公、生活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和人员福利支出。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3〕10号)和《山东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综〔2013〕84号)同时废止。

(2015年6月1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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