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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省部门发布时间:2012-06-21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
积极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鲁工商市规字〔2012〕5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挥登记管理职能,大力培育农村市场主体

   1.支持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对改组改制为公司制法人机构的,做好登记服务。支持各类投资主体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涉农服务金融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登记。依法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为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动产抵押融资提供指导和服务,帮助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支持涉农企业以公司股权出质融资,推行股权出质当场登记,提高融资效率。支持投资人以商标专用权、农业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农业企业市场竞争力。

   2.支持农业科技机构发展。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对于农业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的,积极提供登记指导和服务。支持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有条件的农业基层站所投资兴办农业企业和农业服务企业。支持种子企业兼并重组,提供便利条件,降低企业重组成本,促进优化产业结构。

   3.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加强宣传,支持、鼓励农民自愿办社参社,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进入市场、应用先进技术、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作用。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程序。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内部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开展经营和提供服务,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技术合作,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和进退自由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与专业合作社签订短期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合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探索在登记监管工作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适度规范的方法和途径,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诚信守法经营。

   4.积极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积极支持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有限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特色农业、绿色农业和生态农业。支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专业户、专业村、专业乡(镇)向农产品加工、种养业和农业服务业拓展。大力引导农民利用当地优势自主创业,鼓励农民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特色经济作物种植和畜、禽、鱼类养殖。支持农民利用自然、人文资源,开发具有乡村特色、庭院特色的旅游、餐饮等服务业。鼓励农民兴办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体,发展股份制企业。积极支持农民围绕优势农副产品从事种养、购销、加工、储运,发展“三农”服务企业。

   5.提高涉农企业登记工作质量。建立优质服务“绿色通道”,对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实行“一条龙”服务。简化农村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设定有前置审批的项目外,农民凭身份证明、场所使用证明,即可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做好涉农私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登记工作,鼓励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壮大。下放个体私营企业登记权限,全面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积极开展个体私营企业登记权限下放试点,在每个设区的市选择一个县级局的1至2个工商所,将原属县级工商局的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权下放到工商所。继续开展种、养大户登记试点工作,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农户基于拓展市场的需要,愿意获得市场主体资格,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要积极为其办理登记。

   6.认真落实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规定。对农村流动商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和返乡农民工创业,优先为其办理登记。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保护进城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加大扶持引导力度,支持涉农企业做大做强

   7.大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支持引导大企业进农村发展连锁经营。支持农村发展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形式的龙头企业,支持其开展兼并、联合和资产重组,到各地建基地、办工厂、搞联营。引导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利用商标广告战略开拓市场,扩大营销,加快发展。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和乡镇企业充分发挥联结企业与农户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以多种利益联结方式进行优化组合,形成“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提高农业市场化程度。

   8.鼓励涉农企业扩大投资领域。逐步消除体制和政策障碍,鼓励涉农企业进入竞争性领域经营;允许涉农企业直接投资或参与经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非竞争领域。积极引导农村私营企业以农业科技创新为重点,投资参与农作物和畜禽良种繁育、动植物疫病防治、节约资源和防治污染技术的研发、推广。

   9.继续深入实施红盾帮扶工程。对本地区涉农业户制定帮扶计划,因地制宜,分类帮扶,抓大带小,促强扶弱。建立为涉农企业和农户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调度情况,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市场协会和行业协会的职能优势,抓好农村会员和涉农会员队伍自律建设,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切实维护农村会员和涉农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服务农村流通体系建设,提高农村商品流通效率

   10.积极促进农村流通现代化。积极推动、服务各级政府、市场开办单位和社会各界投资农村市场升级改造,改善市场设施和交易环境,提高市场经营档次和管理水平。引导、支持农村各类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积极支持各类专营机构在农村开展农产品、农资和消费品连锁经营,为连锁经营门店提供便捷的登记服务。农产品物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11.引导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鼓励和引导农产品经营者发展电子商务,减少流通中间环节。引导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产品种养大户开办网站和网店,宣传、推销农产品,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不断完善售后服务措施,扩大农产品网上交易规模。统筹农产品产销发展,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与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制度,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稳定农产品价格。

   12.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健康发展。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十六字方针的要求,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兼并重组落后企业、困难企业,提高规模效益。引导企业开拓农村市场,量身定做适合农村特点的产品,提供优质高效、快捷便利的售后服务。加强对各类农产品展销会的引导和规范,指导各地围绕当地特色、优势农产品打造品牌展会,搭建农产品销售平台,畅通农产品供求信息,促进涉农展会做大做强。

  四、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搞活农副产品流通

   13.多措并举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的规划和措施。加大农村经纪人宣传力度,扩大农村经纪人的社会影响。降低农村经纪人市场准入门槛,鼓励农民季节性地从事经纪活动。因地制宜,典型引路,根据当地优势产业,重点扶持一批特色农村经纪人,为当地优势农副产品广辟销售渠道,解决农产品卖难等问题。

   14.加大农村经纪人培训工作力度。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会同各级经纪人协会和农业、粮食、畜牧等部门,加强对农村经纪执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增强培训效能,提高农村经纪人法律意识和执业水平,不断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

   15.切实规范农村经纪人执业行为。健全完善农村经纪人监管制度,实施农村经纪人信用分类监管,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经纪人信用档案,督促其做好备案和明示工作,规范执业行为。推动农村经纪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积极引导、支持农村经纪人成立自律性组织,促进诚信经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大力实施商标广告战略,提升农产品价值

   16.指导做好涉农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工作。加大对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的宣传力度,提高涉农企业、农民组织及有关协会的商标意识。加强调研和指导,制定辖区内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培育计划,鼓励、指导涉农主体积极注册和使用农产品商标或地理标志,加强农产品知名品牌建设,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品牌。

   17.加强对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使用管理。指导涉农企业和农民规范使用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推广“公司+商标+基地(农户)”经营模式。积极引导、支持涉农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和“山东省著名商标”,提高农产品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18.加强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权保护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侵犯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权案件,加大对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并将其作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严厉打击非法印制和销售农产品侵权假冒商标标识的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假冒侵权行为的发生。

   19.指导农产品企业依托广告战略不断开拓市场。指导有关组织及农产品经营者加大对农产品的广告宣传力度,通过广告战略,拓展销售渠道,扩大市场份额,树立农产品品牌和企业形象,推出一批市场占有率高、享有较高声誉、群众认可的农产品品牌。严肃查处侵犯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权的违法广告宣传。

  六、加大合同帮农力度,支持发展订单农业

   20.加大对订单农业的宣传推广力度。在涉农企业和广大农户中广泛开展合同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指导涉农企业建立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倡导农民在交易活动中签订书面合同,广泛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农户”创建活动,提高“订单农业”双方的合同法律意识,提高合同履约水平。

   21.制定和推广涉农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并完善基层合同指导服务机构,积极制定推广一批涉农合同示范文本,助力订单农业发展,促进形成稳定的农产品供求关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加强行政指导和宣传培训,增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法律意识,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积极有效地解决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同纠纷,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22.切实规范涉农合同法律行为。加强对涉农合同的指导和管理,规范“订单农业”合同文本。结合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坚决制止损害农民利益的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依法监督涉农企业严格按约定收购农产品;积极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涉农合同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强化涉农合同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涉农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七、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保障农业生产发展

   23.加大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力度。以农资主产区、农资主销区、农资案件高发区为重点地区,以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为重点品种,以影响面大、对农业生产危害严重的案件为重点案件,认真组织开展红盾护农保春耕、保夏播、保秋种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

   24.完善农资商品质量定向监测工作。以农民群众投诉突出、新闻媒体披露、进货渠道不明、信誉差的农资商品和经营者为重点,不断增加监测数量,提高监测密度,及时公布监测结果,发布市场监管预警和消费警示,引导农民科学购买农资,严肃查处监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农资经营行为。加强与农业、质监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通报农资监测结果,实现监测结果共享。

   25.建立健全农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全面推广应用“农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及时录入农资经营主体、农资商品、农资监测、农资案件等相关信息,实现数据共享,加强统计分析,不断提高农资市场监管效能。继续推行“两账两票、一卡一书”、种子留样备查、红盾护农联络站和联络员等制度,实现农资商品质量可追溯监管;深化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引导农资经营者诚信经营,规范农资经营行为。

  八、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确保农民消费安全

   26.严格审核清理农村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对农村食品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严格审核把关、全面清理整顿,坚决依法取缔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

   27.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制度建设。在农村食品市场中大力推行以“一户多档制”、“实名登记制”、“证明登记制”、“标牌公示制”为主要内容,以实现可追溯监管为目标,以引导经营者自律为基础,以培养证据规则为目的,以人性化监管为根本方法的“四项制度”建设。强化食品经营者自律意识,规范其经营行为,提升流通环节食品质量,促进农村食品市场健康发展。

   28.强化农村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加强对食品批发市场和农村流动食品商贩的重点监管,强化市场开办者的质量责任,抓好食品安全保障监控网络有关制度的落实。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农村食品的监测力度,及时公布监测结果,发布消费警示。抓好城乡结合部和农村消费比较集中的食品经营场所的市场巡查和专项检查,防止劣质食品的流入。

   29.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以城乡结合部、乡(村)镇、农村旅游景点、长途汽车站等为重点区域,以消费者申诉举报集中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为重点品种,以农村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食品(杂)店为重点单位,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农村食品市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过期食品、“三无”食品和食品中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农村食品市场秩序。

   30.深入开展猪肉市场专项整治。配合有关部门统筹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以及打击私屠滥宰专项治理等工作,以城乡结合部、农村等为重点区域,以各类经营猪肉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为重点场所,以销售含“瘦肉精”猪肉、注水肉、私宰肉等为重点行为,严厉打击销售无检验检疫证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猪肉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促进猪肉消费安全。

  九、强化农村市场监管执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31.加强对农村市场的监督检查。以农村集贸市场为主要对象,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以“送货下乡”为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根据农村季节性特点,适时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和加工作坊的监管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涉农案件,营造农村经济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全面推广应用山东工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一网一平台”,强化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维护网络商品交易秩序,保障农村消费者网上购物合法权益。

   32.加强重要农产品市场监管。加大粮食市场监管力度,积极支持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入市收购粮食,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问题。落实《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放开棉花收购市场,严厉打击棉花市场中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经营行为,切实规范棉花市场经营行为。按照《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格鲜茧资格准入,清理整顿鲜茧收购主体,维护蚕茧流通秩序,切实保护蚕农利益。

   33.强化涉农广告监管。充分发挥广告监管职能作用,依法加强涉农广告监管,重点加大涉及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广告及农业技术项目推广服务广告的日常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坑农害农的虚假违法农资、加工承揽、种植、养殖类广告,严厉查处面向农村农民、直接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虚假违法食品、药品、医疗服务广告,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农村广告市场秩序。

   34.加大农村消费维权工作力度。健全农村消费维权网络,积极推进12315申诉举报网络进农村、进市场等,在乡镇和农村广泛建立消协分会和消费者协会投诉站、12315申诉举报联络站,完善受理投诉申诉举报、跟踪督办和案件查处相结合的行政执法网络。认真受理和依法处理农村消费者的投诉申诉举报,力争把消费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源头。加强对农民的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广泛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提高农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35加强农村市场主体诚信建设。在农村地区广泛深入开展“文明诚信市场”和“农村文明集市”创建活动,将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作为创建活动的重要场所,全面落实农村市场开办单位责任,指导健全市场管理机构,完善市场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农村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广泛开展创建“诚信经营户”、“星级经营户”、“文明摊位”、“消费者满意单位”等活动,引导和激励经营者诚信经营,提高农村市场文明程度和规范化管理水平。

   36.完善农村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与有关涉农部门的沟通协作,进一步完善“局所联动,以所为主,上级督导”的属地监管责任制,扎实推进“小局大所”改革,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全面推进农村市场监管职能到位。

  本意见自2012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市场 新农村建设 实施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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