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部门发布时间:2013-03-05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优秀科研创新团队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教科字〔2012〕10号
有关高等学校:
为加强山东省高校优秀科研创新团队建设和管理,根据《山东省高校优秀科研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实施方案》有关精神,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高校优秀科研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2012年11月14日
山东省高校优秀科研创新团队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省高校优秀科研创新团队(以下简称“高校优秀科研创新团队”)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优秀科研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教科字〔2012〕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优秀科研创新团队是指以科技领军人才或高层次技术专家为核心,以团队协作为基础,以高水平创新平台为依托,以山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问题为目标,开展研发活动的创新群体。
第三条 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以支持山东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需求为导向,遵循“择优选拔,滚动发展,目标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十二五”时期培育和建设25个左右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和发展潜力的科研创新团队。
第二章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申报范围:全省直属普通本科高校中,具有国内一流水平、能够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与成果支撑,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具有省内领先水平、发展潜力巨大的创新群体。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创新团队研究的领域属于国家、省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或重大科技前沿问题,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
(二)创新团队以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山东省“十二五”高校强化建设重点实验室以及国家重点(培育)学科、省级特色重点学科等科技创新平台为依托。
(三)团队带头人应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在相关研究领域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应为本省高校科研和教学一线全职员工,近五年获省部级及以上相关人才计划资助或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的非现任校领导。
(四)创新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研究集体(8人及以上),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合作研究的科研课题。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创新团队计划资助的团队不在本计划范围之内。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创新团队实行带头人牵头申报制。带头人应根据申报要求,如实填写《山东省高校优秀科研创新团队申报书》等申报材料,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
第七条 省教育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及资格审查,确定进入评审环节的团队名单。有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
(一)不具备申报条件;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申请书;
(三)所提供的申报材料不完备。
第八条 对进入评审环节的团队,省教育厅在全省范围内选聘相关领域知名专家,按学科专业、研究领域成立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分组评审。
第九条 省教育厅根据评审结果,提出高校优秀科研创新团队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对异议事项调查后认定仍符合入选条件者,确定为高校优秀科研创新团队,由省教育厅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章资助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设高校优秀科研创新团队建设专项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下拨。获资助创新团队所在高校应将高校优秀科研创新团队建设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按不低于1∶1比例进行配套。
第十二条 获资助高校优秀科研创新团队所在学校需建立和完善高校优秀科研创新团队建设专项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团队负责人在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确保专项经费科学、合理、有效使用,不断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获资助高校优秀科研创新团队所在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由获资助高校优秀科研创新团队统一支配,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团队负责人为专项经费的责任人,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专项经费预算、支出和决算,并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以及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期内,省教育厅将组织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存在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单位或个人,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终止经费资助;对科研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规范现象的单位或个人,参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高校优秀科研创新团队带头人的责任。
第五章验收与考核
第十五 条高校优秀科研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所在学校具体实施。建设期内,所在高校要对创新团队建章立制,进行科学管理,及时了解、掌握获资助创新团队的工作情况,协助解决遇到的问题,为团队建设和科研活动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六条 高校优秀科研创新团队获批后,要制定《山东省高校优秀科研创新团队建设计划任务书》(见附件),经所在学校审查后,报省教育厅备案,作为高校优秀科研创新团队验收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高校优秀科研创新团队要填写年度进展报告,经所在学校审查后,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八条 高校优秀科研创新团队应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资助期内高校优秀科研创新团队成员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申报成果奖励等,均应标注“山东省高校优秀科研创新团队计划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Scientific research innovation team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of Shandong Province)字样。
第十九条 高校优秀科研创新团队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所在高等学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调整的书面报告,经省教育厅审查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二十条 有关高校应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校的优秀科研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高校优秀科研创新团队建设周期为4年。在团队建设期中和期满,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考核小组,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绩效考核,重点对团队的标志性创新成果进行评估。对创新成果显著、发展潜力大、创新氛围好的创新团队继续下一轮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教育部创新团队。对建设成效差、验收不合格的,取消高校优秀科研创新团队称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