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 效果评价办法》的通知 鲁经信节监字〔2013〕272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青岛市发改委)、节能办,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开展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工作,扎实推进全省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联系人:孙伟 电话:0531-88930198 邮 箱:sdngtx@163.com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2013年6月4日 山东省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节能管理,提高企业能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2〕3787号)和《山东省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推进计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的评价工作。 第三条 评价工作应坚持独立、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评价依据及内容 第四条 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的依据为: (一)《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 (二)节能法律法规、政策、相关标准及其他要求; (三)企业提供的能源管理体系文件。 第五条 评价内容:评价企业在能源管理体系策划、实施、检查和改进各阶段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半年后,可向所在地市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价申请(申请书见附件2)。 第七条 市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照材料清单(材料清单见附件3)确认、接收企业提交的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符合条件要求的,组织成立能源管理体系评价组开展评价。 第八条 评价组组长由市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评价组成员不少于3人,具体人数视企业规模及用能复杂程度确定。评价组成员应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工作原则,态度严谨认真,工作中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能够全面、正确掌握《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及相关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熟悉能源管理审核、评价的工作流程、方式、方法,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 (三)熟悉国家节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要求以及相关行业生产技术工艺、能源计量统计、用能设备设施管理等,熟练应用能源审计、能量平衡等工具、方法,了解相关行业标准要求。 (四)中级以上技术职称,5年以上节能工作经验或具备能源管理师资格。 第九条 评价工作包括书面审核和现场评价。评价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后,开展现场评价工作。 第十条 评价组要做好现场评价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熟悉被评价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用能特点、主要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做好评价分工,准备好现场评价材料和必要设备等。与申请企业做好沟通,确认现场评价计划(计划模板见附件4)。 第十一条 评价组按照以下程序实施现场评价: (一)召开首次会议。评价组组长主持首次会议,主要内容包括评价目的、依据、时间安排、评价组成员、评价方式、需企业配合人员等。听取企业分管负责人介绍企业基本情况、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及取得的效果。企业应组织能源计量、统计、采购、设备管理、生产等各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参加首次会议人员应按要求签到(签到表见附件5)。 (二)实施评价。评价组按照分工对企业现场提供的文件、记录等资料进行审核,与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座谈询问,到企业能源管理关键岗位、车间及节能技改项目实施现场抽查验证。结合现场抽查情况,按照《山东省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评分标准》)的评价内容逐项进行评价,同时认真做好评价记录。相关证明材料要经企业签字、盖章后带回。 现场评价采用量化打分的方式,由评价组依据《评分标准》,对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及效果进行综合打分。 (三)召开评价组内部会议。根据现场收集的信息和打分结果,评价组要及时组织召开内部沟通会议,汇总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进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经研究讨论后形成对该企业的评价意见。 (四)召开末次会议。评价组组长主持末次会议,向企业介绍本次评价总体情况(包括现场评价工作过程、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的绩效、存在问题及建议等),现场宣布评价结论,提出改进能源管理体系的意见或建议,经企业签字确认后现场工作结束。末次会议参加人员应与首次会议相同。 第十二条 现场评价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评价组应编制完成现场评价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6),并报市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评价结论为“不符合”的企业,应在3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市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重新组织人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验证。 第十四条 市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并汇总评价情况,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定期公布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评价的企业名单。
第四章 评价结论
第十五条 评价结论分为:优秀、符合、不符合。 得分≥90分的,为优秀; 得分70~90分的(不含90分),为符合; 得分<70分的,为不符合。 第十六条 评价结论(符合、优秀)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截止前90日内,企业应重新向市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评价申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省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评价工作的统筹推进、协调调度,对各市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专家库,组织开展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结论。 第十九条 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对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通过评价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应每年向市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内部审核报告、管理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市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市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诉。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 附件:1.《山东省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评分标准》 2.关于开展能源管理体系现场评价的申请(模板) 3.申请评价时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4.评价组现场评价计划(模板) 5.会议签到表(模板) 6.《XX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