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部门发布时间:2013-10-29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泰山学者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
支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发改蓝色经济〔2013〕1231号
各市蓝色经济区建设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泰山学者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支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9月13日
泰山学者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支撑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泰山学者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支撑计划》(鲁办发〔2013〕5号),设立泰山学者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支撑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泰山学者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支撑计划实施细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从省级财政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建设资金、“蓝黄”两区建设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效益优先、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考虑海洋高端产业发展布局,有效发挥政府投资引领作用。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扶持海洋渔业、现代海洋化工、海洋运输物流等海洋传统优势产业和海洋生物、海洋装备制造、海洋新能源、海洋新材料、海洋环保等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按程序遴选产生的泰山学者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及其创新创业项目。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六条 省财政从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建设资金中给予每个团队500万-800万元经费资助。其中,泰山学者蓝色产业计划专家和团队核心成员津贴300万元,科研补助200万-500万元。经费资助为省政府科技奖金,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我省海洋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领军人才团队,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别支持。
第七条 蓝黄“两区”建设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每个团队1000万-3000万元蓝色经济区产业人才项目经费资助。经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可加大支持力度。
第八条 泰山学者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经费资助和蓝色经济区产业人才项目经费资助额度依据初审和考察复评意见,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四章 资金预算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申报环节报送材料时,按规定编报资金预算。资金预算编制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预算编制应当根据人才团队建设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编制预算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资金外,应包含用人单位投入资金、其他资助资金等,并提供用人单位投入领军人才团队项目资金承诺书、其他资助资金证明、研究与开发经费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资金预算应由人才团队负责人会同用人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四)编制资金预算时,应申明用人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可能从单位外部获得的资源。
第十条 单设蓝色经济区建设工作机构的,资金预算经市蓝色经济区建设办公室、财政局或省国资委等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未单设蓝色经济区建设工作机构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或省国资委等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在评审确定领军人才团队的同时,组织专家对资金预算进行审查论证,考察复评后,按规定程序批复预算。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如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建设资金分启动期、中期评估两个阶段,按6∶4比例拨付;“蓝黄”两区建设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项目启动期、中期和验收后三个阶段,按4:4:2的比例,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逐级拨付到用人单位。
第六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主要采用津贴、科研补助、项目资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均为政府无偿投入。
第十六条 省财政给予人才团队的津贴用于泰山学者蓝色产业计划专家和团队核心成员的津贴发放。
第十七条 省财政给予人才团队的科研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第十八条 “蓝黄”两区建设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购置科研、生产设备、基本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和用于本项目建设的贷款贴息。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第七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市蓝色经济区建设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本市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省国资委等省主管部门负责省管(省属)企业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用人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用人单位应在申报材料、扶持协议中明确提出项目完成后应达到的绩效指标,经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定后作为实施绩效考评的依据。
项目执行过程中,根据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用人单位每年组织一次绩效自评,填报自评报告,经市蓝色经济区建设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或省国资委等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次年3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半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单位组织中期评估。根据中期评估情况,调整确定后续扶持措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开展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市以后年度项目、资金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政策、财务制度和资金管理规定,对专项资金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加强监管,确保资金用于蓝色产业计划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于下列行为,严肃处理:
(一)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经费使用不当、不按计划实施、双方合作中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企业和领军人才团队,进行通报批评,按规定追回经费。所在市一年内不得申报泰山学者蓝色产业计划项目。
(二)中介机构在项目评估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供水平低下、严重失实评估意见的,通报批评,不准其参与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项目评估工作,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责令整改,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9月30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2013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