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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省部门发布时间:2014-02-25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
《山东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
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海渔〔2014〕4 号

    
东营、烟台、潍坊、威海、日照、滨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推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的通知》和《山东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月15日

   

      

山东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

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以下简称“区域示范项目”)管理,推动海洋产业科技创新,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推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的通知》和《山东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域示范项目,是指通过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海域使用金、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等4个专项资金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其中,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海域使用金和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专项资金,按照现行规定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山东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工作小组(简称:省区域示范工作组,设在省海洋与渔业厅)在区域示范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导下,组织项目申报、检查、绩效考核、年度总结及验收等,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各市应明确区域示范项目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并配合省区域示范工作组做好监督检查、绩效考评、验收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负总责。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聚焦重点、科学规划。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推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的通知》重点领域要求筛选项目,集中优势资源,避免重复,注重成果转化项目以及产业重大技术中试平台项目的合理布局。

    第六条 加强协作、做好衔接。按照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思路,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协同创新。加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企业的技术对接,注重成果转化类项目与科技专项衔接,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863”计划、“2011计划”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

    第七条 链式设计、协同发展。推动原材料供应和深加工环节的紧密衔接,注重产业链上下游的项目布局,促进基地、原材料、相关产品协调发展,推动产业链协同创新。

    第八条 材料完备、切实可行。项目申报书需明确所转化技术成果来源(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863”计划等,附项目名称和编号),技术路线等内容要详实,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应规范完备。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下达1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和省、市项目管理部门签订《山东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合同书》(一式四份)。

    第十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目标、考核指标、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省区域示范工作组。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年7月31日前向省区域示范工作组和各市项目管理部门报送项目上半年的工作进展报告,每年1月31日底报送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实行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实施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检查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标准参照国家海洋局《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考核管理办法》,考核指标包括各市工作组织、项目进展、资金政策集成创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方面。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满2个月内,省区域示范工作组组织验收。项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限结束前3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延期验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包括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财务验收与业务验收合并进行。财务验收依据审计报告、整改报告、项目验收申请以及单位有关帐表等进行。业务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验收材料的齐全性;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合同书要求考核指标实现程度;项目取得成果及应用前景等。

    第十六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资金不到位;

    (八)其他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九)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十)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十一)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项目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未向省区域示范工作组报告的;

    (十二)经第三方测试或系统示范运行过程中出现较大问题的;

    (十三)超过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执行年限6个月以上尚未完成,并事先未按要求报告的。

    第十七条 验收结果的处理

    (一)通过验收的项目,将验收结果记入该单位信用记录,并在今后申请省级以上专项资金项目时给予优先推荐。

    (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必须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如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项目和单位,对项目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收回项目经费,并取消其今后3年内申请省财政经建资金的资格。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后1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将验收相关材料汇编成册,报送省区域示范工作组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海洋与渔业厅、财政厅、科学技术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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