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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园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省部门发布时间:2014-05-04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
园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商发〔2014〕3号

    
各市商务局、财政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创新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发展模式,提升我省走出去企业集聚发展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园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3月4日


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园区
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园区(以下简称境外合作园区)建设,提升企业境外集群发展水平,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合作园区是指在山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实施企业),通过在境外依法核准设立的中资控股独立法人机构(以下简称建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较为完备、主导产业明确、具有集聚和辐射效应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包括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确认考核是指根据规定及附件1的要求对境外合作园区建设和运营成效是否符合条件进行的认定;年度考核是指按本办法及附件2要求对境外合作园区年度建设和运营效果进行的评审。

    第四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境外合作园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每年对合作园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做出部署,明确工作要求。

    第五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通过确认考核的境外合作园区实施企业颁发《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园区确认书》。境外合作园区通过确认考核以后,可申请年度考核。通过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境外合作园区,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第六条 鼓励各市根据本办法加大工作支持力度,引导本市企业采取多种方式抱团走出去,建设各类境外经贸合作园区,提升境外集聚发展水平。

    二、确认考核

    第七条 申请确认考核的境外合作园区应有利于山东省具有相对比较优势的产业走出去,优化省内产业结构;有利于资源合作开发,提高可持续发展水平;有利于构建海外市场网络,拓展外向型经济发展新空间;有利于开展技术合作,提升技术创新水平;有利于促进所在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第八条 境外合作园区实施企业应有较强的投融资、招商和抗风险能力;须遵守境内外法律、法规,注重环境保护,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九条 申请确认考核的境外合作园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所在国政局稳定,对华友好,与我国签署与投资、合作相关的政府间协议等文件,建立健全相应的园区运营管理机制;

    (二)实施企业在境内完成了对外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完成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三)境外合作园区选址须符合商务部《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园区国别产业投资综合指引》的导向,应选择在交通、物流及产业配套便利的区域进行建设;

    (四)境外合作园区开发土地法律手续齐全,产业定位明确,已编制完成总体规划和起步区详细规划,并已根据规划内容开始实施;

    (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能力基本满足产业发展需要,已有一定规模和数量的入区企业(指在园区内投资注册并已开展生产经营的独立法人);

    (六)已制定园区风险防范办法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符合附件1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由境外合作园区实施企业提出确认考核申请。省以下企业通过所在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属企业或省直部门所属企业通过集团或省直部门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确认考核申请材料反映内容的截止时间为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具体要求见附件3。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中介机构根据本办法及附件要求,独立开展评估工作。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中介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征询境外合作园区驻在国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意见后,做出是否通过确认考核的决定。对于三次未通过确认考核的境外园区,将不再予以确认考核。

    三、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通过确认考核的境外合作园区可提出年度考核申请,申请程序与本办法所列第十条相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根据本办法独立开展评估,并对其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做出是否通过年度考核的决定。年度考核申请材料反映内容的时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要求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进度和工程管理。参照境外合作园区详细规划及相关标准,对区内土地、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物等方面的建设进度和工程管理进行评估;

    (二)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核实资金来源及实际完成投资情况,核查境外合作园区建设和发展相关费用;

    (三)招商进展。核实实际入区企业数量、实际完成投资额、投资产业、完成产值、建设运营等情况;

    (四)对双边经贸关系的影响。评估境外园区对于引导和带动我省企业走出去、提供境外集群式发展平台、增加所在国就业和税收、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实现互利共赢所发挥的作用;

    (五)重大变更。核查实施企业或建区企业是否变更,境外合作园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调整是否影响园区发展;

    (六)核查境外合作园区的管理、服务、环保、安全、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

    (七)符合附件2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境外合作园区通过省级确认考核后,连续三年未申请或未通过年度考核,或五年内未达到国家确认考核标准,不再予以年度考核。

    四、罚则

    第十五条 对于伪造资质、提供虚假材料、擅自变更实施企业和建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境外合作园区,将不予确认或终止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编造虚假报告、隐匿重大问题、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终止委托,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1. 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园区主要类型及确认考核的具体要求
          2. 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年度考核具体要求 

          3. 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园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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