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部门发布时间:2014-05-29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等三部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
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格二发〔2014〕66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及时公布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各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委)要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前公布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公立医疗机构名录;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公布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名录,驻济外的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由各市负责公布。
二、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指导。各级物价部门要指导、帮助非公立医疗机构完善内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专(兼)职物价员、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台帐、价格内部审查等管理制度,规范内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流程,严格门诊、住院病人医药费用的内部审查审核,不断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水平。
三、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中药煎药(人工、机械)、医学美容整形、美容性口腔正畸等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服务价格由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成本、市场供求、服务情况自主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物价、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严格区分治疗性和美容性医疗服务项目,具体划分标准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公布。治疗性整形及口腔正畸医疗服务项目仍按现行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报销政策执行。美容性医疗服务应坚持患者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患者接受服务,医疗机构实施服务前应与患者签署书面协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患者自行负担。
四、严格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医疗机构须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