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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创新团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省部门发布时间:2014-10-25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创新团队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发改服务〔2014〕917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办(局):

    现将《山东省服务业创新团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9月9日   

   

山东省服务业创新团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25号),为激励服务业创新创业发展,凝聚和培养一批优秀的创新创业人才群体,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服务业创新团队(以下简称“服务业创新团队”)培育的指导思想是: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把创新创业作为推动服务业发展的内在驱动力,着力整合力量,加大扶持力度,吸引知识、技术和人才等创新要素向服务业集聚;着力打造载体和平台,使各类服务业人才创业有机会、干事有舞台、发展有空间;着力加强引导、激发活力,充分调动各类服务业人才的聪明才智和创新创业积极性,为我省服务业跨越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撑。

    第三条  服务业创新团队培育的目标是:经过3到5年的努力,建立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的机制体制,形成有利于服务业创新创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培育100项国内领先的服务业商业模式、经营业态和技术研发应用服务项目,打造100个在全国有影响的创新型服务业领军企业和团队,涌现出一大批创新创业型服务业人才,努力使我省服务业创新发展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第四条  服务业创新团队是指在服务业技术、经营模式研发和经营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以创新服务业商业模式、经营业态和技术研发应用为研究方向,具有明确的团队创新目标和较强稳定性的创新集体,一般由3—5名核心成员组成,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合作关系稳定,持续创新能力强,在国内外相关领域达到领先水平。

    第五条  服务业创新团队建设和管理遵循“择优选拔,滚动发展,目标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重点支持初创期的服务业企业和处于幼稚阶段的新兴服务业领域的创新团队建设。对认定的服务业创新团队进行授牌,对实施的创新项目予以资金支持,培育期不超过3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服务业创新团队的创新活动和研究开发方向,应紧紧围绕促进我省服务业转型发展,在培育新模式、应用新技术、提供新产品、拓展新领域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或具有明显的优势和特色,具有较好的开发潜力、市场前景和示范带动作用,能够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申报服务业创新团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研究开发的服务业商业模式、技术应用、服务产品,在全国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首创或领先水平;

    (二)研究开发工作已取得突出成绩,具有明显的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

    第八条  服务业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服务业相关领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在研究开发团队中有较强凝聚力;

    (二)近三年在促进服务业相关领域创新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

    (三)未在其他国家或省级创新团队中同时担任核心成员。

    第九条  服务业创新团队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服务业创新团队一般由10—20人组成。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其专业结构应与服务业创新团队主要研究方向紧密相关,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

    (二)核心成员3—5人,且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工作合同两年以上(引进人才每年有6个月以上时间在引进单位工作);

    (三)核心成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未在国家或省级其他创新团队中同时担任核心成员。

    第十条  服务业创新团队所在企业负责创新团队的日常管理、组织项目建设和实施、落实配套政策、定期提交工作情况报告等工作。

    第十一条  服务业创新团队所在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服务业创新团队申报企业应在山东境内注册登记1年(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二)申报企业应有1年(含)以上的经营收入;

    (三)对处于初创期的企业和幼稚阶段的新兴产业优先考虑;

    (四)国家或省认定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等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服务业创新团队研发实施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施项目要有利于促进我省服务业转型升级,以科技信息等高新技术为依托,与现代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擅于运用和创造新的组织方式、管理模式,市场前景广阔,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

    (二)主要研究开发新的服务业商业模式、经营业态和新技术应用以及其它新兴服务产品;

    (三)有包括完整详细的项目研究开发、实施方案为主要内容的商业计划书或项目计划书;

    (四)有经过具备专业资质的设计机构、工程咨询(造价)机构等编制或审核的项目资金预(估)算。新实施的项目当年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项目实施或建设所需资金来源已落实。其中获得风险投资投入的项目可优先考虑。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服务业创新团队,按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山东省服务业创新团队申报书》等申报材料,并明确匹配资金和其他保障条件后,由所在企业(含省直和中直驻鲁企业)向所在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高校、科研院所服务业创新团队须通过联合企业的方式申报。服务业创新团队所在单位和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在市发展改革委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并承担相应责任。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带头人和团队成员基本情况、主要工作经历、学术水平、科研成果情况等。

    (二)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带头人和团队成员证明材料: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主持或参与过的项目任务书,与企业签订的工作合同,行业内专家学者推荐信等扫描件。

    2.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主要报表,知识产权情况,所在企业出具的团队实施项目投资承诺书及资金来源落实证明。国家或省认定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等证书。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证明材料。

    3.成果证明材料:服务业相关领域创新发展的证明及有关奖励证书,代表性论著证明材料等扫描件。

    (三)项目有关资料。主要包括:商业计划书或项目计划书和专业资质机构编制或审核的资金预(估)算等;前期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

    第十四条  初审

    (一)资格审查。各级发展改革委和上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项目可行性、团队技术水平、项目发展目标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核,并对企业提报的资料进行鉴别。商同有关部门对服务业创新团队成员做背景调查。

    (二)专家评审。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企业、投资、管理、科研等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采取资料审查、现场答辩等方式对申报团队及其项目进行评审和评估,重点审查服务业创新团队的创新能力,项目创新性、可行性,市场前景,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梯队结构,所在单位保障能力等。

    (三)综合评价。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和评估结果,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公示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通过评审的服务业创新团队及其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布

    由省发展改革委发文公布,授予“山东省服务业创新团队”称号,签订资助协议,对服务业创新团队授牌。

第四章  中期评估

    第十七条  创新团队申请资助的项目实施过半后,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中期评估。

    第十八条  评估方法步骤

    (一)企业和创新团队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二)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将自查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中介机构通过审查自查报告、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评估内容

    (一)项目申报书确定的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二)服务业创新团队工作开展情况;

    (三)项目实施完成投资和资助资金使用情况;

    (四)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五)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评估结果使用

    (一)达到中期评估要求的企业,按计划拨付中期资助资金,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指导企业更好地推进项目建设;

    (二)未达到中期评估要求的企业,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山东省服务业创新团队”称号,收回授牌,停止支持。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验收方法步骤

    (一)企业提交验收相关材料;

    (二)各市发展改革委做好验收的前期准备工作,开展前期验收。

    第二十三条  验收内容

    (一)项目申报书确定的终期目标完成情况;

    (二)服务业创新团队工作开展情况;

    (三)资金使用决算情况;

    (四)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五)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验收结果使用

    (一)验收合格的企业,按计划拨付剩余资助资金,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指导企业加快发展;

    (二)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延期一年再进行验收评估。延期后仍然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山东省服务业创新团队”称号,收回授牌,停止资助。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服务业创新团队实施的项目,由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经费资助,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第二十六条  资金用途

    (一)用于服务业创新团队的津贴等人才经费资助,研究开发费用;

    (二)用于项目实施所需的购置研发、生产经营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和用于本项目建设的贷款贴息等;

    (三)用于项目研发、实施产生的市场研究、开拓费用,人才培训费用和课题研究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已获得国家和省各类人才专项资助的单位和服务业创新团队不再给予经费资助。

    第二十八条  资金拨付

    资助资金分项目启动期、中期和验收后三个阶段分期拨付,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逐级拨付到团队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  资金监管

    各级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资金监管,重点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服务业创新团队所在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省级财政资助经费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确保资金用于服务业创新团队项目建设,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经费使用不当、无正当理由不按计划实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单位和服务业创新团队,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山东省服务业创新团队”称号,收回授牌,按规定追回经费资助,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优先安排服务业创新团队成员参加全省服务业人才的专项培训。

    第三十二条  服务业创新团队参与建设的服务业重点项目,符合条件的,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十三条  各市要支持企业拓展引才渠道,采取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才引才等方式,引进服务业创新团队。各市应为服务业创新人才提供审批等方面的绿色通道。

    第三十四条  培育期内各服务业创新团队应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规范本团队目标任务、实施进度、人才培养、项目研究、经费管理使用等相关内容,于认定后3个月内提交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服务业创新团队带头人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带头人建议人选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服务业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应保持稳定,一般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服务业创新团队认定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调度和掌握服务业创新团队实施项目推进情况和工作动态,认真落实促进服务业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协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服务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8日。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2014年9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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