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部门发布时间:2014-12-11
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东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
条件评价办法》的通知
鲁科工船〔2014〕313号
各市经信委(国防科工办)、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化解船舶行业过剩产能和推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有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船舶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根据《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2007),开展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工作,现将《山东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2014年11月20日
山东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办法
一、评价范围
山东省内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一般船舶生产(包括建造、改装)企业,包括钢质一般船舶、铝质一般船舶及纤维增强塑料一般船舶的生产企业。
渔业船舶生产企业不属于本办法评价范围。
二、评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2007)(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三、评价部门
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为全省船舶工业行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对行业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工作交由山东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具体承担。
四、申请评价企业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产品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未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船舶生产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符合地方发展规划要求,具备相应级(类)别的船舶生产基本条件。
基本符合以上条件的船舶生产企业,可以提出评价申请。
五、评价程序
(一)企业申请
符合评价基本条件的船舶生产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填写《山东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申请书》(详见附件1),并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编写要求详见附件2),上报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
(二)形式评价
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对材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价;不符合要求的,将审查意见反馈给申请企业,企业收到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后,可重新申请。
(三)现场评价
现场评价采取专家负责制。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建立生产条件评价专家库。开展现场评价工作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推选一人担任组长。专家组根据企业申请评价的级(类)别,按照《评价标准》对企业进行现场评价。现场评价总分达到合格,且各类单项现场评价要素也均达到规定合格分的,判定企业评价合格。
(四)评价结果
根据专家组评价意见,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对评价合格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六、其他事项
(一)对公布的船舶生产企业,每四年进行一次复审评价。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程序与初次评价相同。不提出复审申请的,其公布资格期满自动失效。
(二)对申请资料弄虚作假的,或不能保持《评价标准》要求的,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将撤消其公布资格。对撤销公布资格的,应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三)评价工作不向申请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承担。
(四)本办法自2014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9日。由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4年1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