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政府发布时间:2009-07-13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收费公路
招商引资意见(试行)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5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山东省收费公路招商引资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日
山东省收费公路招商引资意见(试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为规范收费公路招商引资行为,加强收费公路招商引资管理,维护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收费公路招商引资范围和实施主体
(一)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政府还贷公路与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含桥梁和隧道),均可对外招商引资,并适用本意见。实行招商引资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交通发展规划,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二)收费公路招商引资的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投资人。凡符合条件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均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平等参与竞争。
(三)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国省道收费公路招商引资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其他收费公路招商引资工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高速公路、国省道普通收费公路招商项目的招标人,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作为招标受托人,承担受托项目投资人招投标工作。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四)收费权转让项目受让方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应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并应符合《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规定的基本条件。
(五)收费权转让项目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设立的项目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由投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项目所在地注册成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已全部出资到位,企业所有者权益不低于转让项目实际造价或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的35%;
3.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中,项目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经营性公路项目法人资格标准,并已办理项目法人备案手续;
4.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条件。
(六)单独转让收费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的项目,招标人根据招商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受让方资产规模、经营管理能力等条件要求。
二、招商引资实施的程序
(一)收费权转让项目选择投资人与受让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2.向审批机关提出转让立项申请;
3.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收费权益价值进行评估;
4.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报有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5.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投资人与受让方,招标底价不得低于有关部门核准或者确认的收费权益评估值;
6.中标投资人直接作为受让方的,招标人与中标投资人签订公路收费权益转让合同;若中标投资人设立项目公司的,投资人与招标人依法订立投资协议,并由项目公司作为受让方与招标人依法订立公路收费权益转让合同;
7.受让方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规定,在申请转让审批前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报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8.转让项目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
9.公路收费权益转让合同生效且转让价款全额支付后,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移交给受让方依法运营管理;
10.转让期限届满,转让方将收费权收回,受让方将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收费权益转让合同提前终止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收回收费权并接收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与收费权合并转让的,按上述规定程序实施。
(二)单独转让收费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的,参照上述程序第3至第8项实施。转让期限届满,受让方将广告或服务设施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让合同提前终止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收回转让的权益并接收相关设施。
(三)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选择投资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招标人根据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招标人或招标受托人组织公开招标选择投资人;
3.招标人与中标投资人依法订立投资协议;
4.投资人在签订投资协议后90日内完成项目公司的组建,项目公司应当达到本意见的相关要求;
5.项目公司根据国家及山东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6.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招标人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
7.项目公司在特许期限内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
8.特许期限届满,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特许权协议提前终止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协议约定收回特许权并接收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四)招商项目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范本。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前,招标受托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招标人审定。
(五)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最短收费期限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收费期限、融资能力、资金筹措方案、融资经验、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运营、移交方案等评价内容的评分权重,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采用最短收费期限法的,应当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推荐经评审的收费期限最短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项目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最高转让价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转让价、转让期限、融资能力、项目运营、移交方案等评价内容的评分权重,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采用最高转让价法的,应当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推荐经评审的转让价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六)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需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招标工作程序,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七)转让国道(包括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收费权,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应当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收费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与收费权合并转让的,由具有审批公路收费权转让权限的审批机关批准。单独转让收费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的,按照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公路收费权益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收费权益转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纳入财政管理。
(八)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人与项目公司签订的特许权协议,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国道项目特许权协议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收费公路招商项目的行业管理职责,公路经营企业(投资人和项目公司合称为“公路经营企业”)应当自觉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建设,并对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等负责,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保证生产安全。
(二)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要求,做好收费公路养护管理、绿化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招标人可以要求公路经营企业提供养护维修保证金或运营期履约担保。
(三)高速公路招商项目必须按照全省交通统一规划,纳入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管理规定。
(四)收费权益转让收入的管理,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转让收入,除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外,应当全部用于山东省公路建设。任何单位不得将招商项目收费权益转让收入用于山东省公路建设以外的其他项目。
(五)在特许期限或转让期限内,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公路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将收费公路权益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对外转让,也不得将收费公路权益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设立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物权;经同意对外质押的,质押期限须符合法律规定,最长不超过收费公路的剩余收费期限,且担保融得的资金应当专项用于该招商项目建设、经营、养护,不得挪作他用。在特许期限或转让期限内,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项目公司的股东不得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也不得对其持有的项目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设立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物权。
(六)收费公路招商项目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路政管理机构及其派出人员提供便利条件。
(七)因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经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批准,项目可被依法征用。
(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营性公路的监督管理,公路经营企业在建设、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依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一)公路经营企业依法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干预公路经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及时履行管理职责,提供行业指导服务,积极协助投资者开展项目前期审批、土地征用、建设环境协调等各项工作,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扶持收费公路招商引资项目,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公路经营企业优惠与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