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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42号文件进一步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

来源:省政府发布时间:2012-12-17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42号文件
进一步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2〕7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精神,充分利用林下土地资源和空间环境发展林下经济,开发林业多种功能,提高林地综合经营效益,实现林地增效、农民增收,促进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拓宽农村发展空间,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林下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维护生态安全,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努力提高林地利用率和林业综合效益,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突出特色、科学规划、创新机制、强化支撑,促进林下经济向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为实现绿色增长、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保护第一。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在确保森林资源安全的前提下,重点开发利用经济林地和用材林地林下资源。在确保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利用生态公益林发展林下经济。

  2.坚持突出特色,分类实施。根据当地自然环境条件和市场经济条件,合理选择发展模式,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重点培育区域化的林下特色产业。

  3.坚持政策扶持,农民增收。制定完善各项政策,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对林下经济发展给予扶持,鼓励支持林下经济发展,确保农民得到实惠。

  4.坚持机制创新,示范引导。大力推进基层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基地(示范点)的示范带动作用,注重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配套发展,优化林下经济发展机制,确保林地综合效益得到持续提高。

  (三)总体目标。从2013年起,力争用2年左右的时间,努力建成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带动力强,相对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200个,50亩以上的示范点600个。重点扶持一批具有较大规模、较大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的林下经济龙头企业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带动更多的群众投入林下经济开发。力争到2015年,全省林下经济规模发展到700万亩,产值突破700亿元,拉动直接就业240万人;2020年发展到1300万亩。促进林下资源、技术、资本、市场有机结合,创立特色品牌,实现产前、产中、产后有机衔接,逐步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和“一县一业,一村一品”的发展格局。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生产、加工利用和销售体系。

  二、主要发展模式

  (一)林下种植

  1.林菌模式。充分利用林下空气湿度大、氧气充足、光照强度低、昼夜温差小的特点,种植双孢菇、鸡腿菇、平菇、香菇、耳类等食用菌。

  2.林药模式。根据当地的土壤、气候及海拔、湿度、树龄、树种、郁闭度等条件,因地制宜种植金银花、丹参、天麻等药材。

  3.林粮(油)模式。在幼林期林下间种豆类、花生、油用牡丹等高效经济作物和油料作物。

  4.林草模式。在郁闭度0.6以下的林地,种植不同种类的优质牧草,如紫花苜蓿、黑麦草等。

  5.林菜模式。根据林间光照强弱及各种蔬菜的不同需光特性,发展蔬菜种植。

  (二)林下养殖

  1.林禽模式。选择透光和通气性能较好的成林地块,利用树上落果、林下饲草、地下昆虫等饲料资源,在林下适量放养鸡、鸭、鹅等。

  2.林畜模式。在林龄4年以上的用材林、造林密度小、林下活动空间大的林地,放养或圈养牛、羊、猪、兔等。

  3.特色养殖模式。利用林地养殖梅花鹿、马鹿、羚羊等草食类特养动物;野猪、蛙类等杂食类动物;孔雀、鹧鸪、鸵鸟等特禽类动物;狐、貂、獭兔等毛皮类经济动物;蜜蜂、蚯蚓、蝉等昆虫类动物。

  (三)森林景观利用

  充分发挥林区山清水秀、空气清新、生态良好的优势,合理利用森林景观、自然环境和林下产品资源发展农家乐、森林人家、森林庄园等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生态疗养等,开发富有地方特色的森林食品、果品、茶叶、药材等旅游商品,逐步形成功能比较完善的森林旅游区。

  (四)林下产品采集加工

  充分利用林下野生产品资源,发展林下产品的采集、加工、流通和销售业,拉长林下经济产业链,提高林下经济综合效益。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林下经济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摸清适宜发展林下经济的林地类型、范围。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生态功能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林地空间,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林地资源状况等情况,科学制定本地区的林下经济发展规划。出台政策措施,创新发展机制和经营模式。突出特色,科学布局,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

  (二)扶龙头建基地,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各市、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积极培育不同类型、独具特色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积极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在技术和资金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强化品牌意识,因地制宜发展品牌产品,加大产品营销和品牌宣传力度,严格实行标准化生产,确保林下经济产品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加强科技支撑,提升产业化发展水平。加大科技支持和投入力度,加快构建科技服务平台,尽快完善农民、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机制,搞好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加大主导产品和优势品种的科技开发,加快先进实用技术的转化和科技成果推广。加强林下经济新模式的研究,走产业化经营的路子,鼓励支持种植户、养殖户搞深加工,延伸产业链,尽快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产业格局。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林下经济工作,并将其作为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和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一项重大举措来落实。建立林下经济发展组织机制,加强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落实奖惩。各级林业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林下经济发展工作;科技、农业、渔业、林业、畜牧等部门要加强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推广应用及政策、信息、市场等方面服务,扶持林下种植、养殖重点项目;水利、交通运输、电力、电信等部门要支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部门要将林下经济发展与产业扶贫开发有机结合起来;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营造林下经济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大支持力度,拓展投融资渠道

  要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农民、企业和社会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等专项资金的作用,重点支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与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促进林下经济技术推广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积极探索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方式,加大对示范基地和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商务、畜牧等部门要结合各地林下经济发展的需求和相关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林业建设中森林抚育、公益林管护、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木本粮油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科技富民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等项目,以及林业基本建设、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资金,应紧密结合各自项目建设的政策、规划加以实施和运用,确保林下经济发展得到扶持。要积极支持龙头企业与金融机构搞好项目对接,加强金融服务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做好林下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要优化审核程序,简化审批手续,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农民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民联保贷款等业务,扩大林农贷款覆盖面,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要根据实际需要,将林下经济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林下保险产品,降低林农发展林下经济风险。符合税收相关规定的农民生产林下经济产品,应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各市、县(市、区)要出台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鼓励发展林下经济。

  (三)发展合作组织,健全服务体系

  大力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和有关专业协会,充分发挥专业协会在企业和基地农户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提高林农在林下经济发展中的组织化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加强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建设,规范林地林木流转,为农民提供产权交易、融资服务。积极培育林下经济产品的专业市场,加快市场需求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流通网络,引导产销衔接,降低流通成本,帮助农民规避市场风险。努力开拓国际市场,提高林下经济对外开放水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2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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