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政府发布时间:2013-05-17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
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3〕6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
省财政厅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乡镇财政是乡镇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是促进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多年来,乡镇财政在加强基层政权组织建设、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强化财政资金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省城乡发展一体化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乡镇财政职能发生重大转变,肩负的任务越来越重。同时,乡镇财政收支规模不断增大,对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日益提高。为切实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升乡镇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壮大乡镇经济实力,提高基层财政保障能力
(一)逐步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各地要按照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划分县乡事权和支出责任,综合考虑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等因素,调整优化县乡财政收支结构,进一步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保证乡镇具有相对稳定的财力来源,增强乡镇履行职责的能力。推动各级财政向乡镇倾斜,加大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并随财力增加逐年增长。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下达不合理的税收上缴指标。
(二)大力培育乡镇财源。各地要因地制宜,多管齐下,千方百计促进乡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培育乡镇财源。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引导乡镇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兴高科技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撬动吸引社会资金投入乡镇经济建设。强化成本效益观念,加快建立招商引资项目的税收评价机制。建立乡镇科学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充分调动乡镇聚财理财的积极性,促进乡镇经济、财政同步增长。力争经过几年时间,使我省部分强镇进入全国经济百强镇行列,带动全省乡镇整体经济实力明显提升,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二、加强管理和指导,提高乡镇财政管理水平
按照“省级加强指导、市级大力推动、县级组织实施”的原则,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财政的管理和指导。要加快建立完善的乡镇财政管理制度体系,加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财政监督、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着力提高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有条件的乡镇,可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改革。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上级财政部门要将政策动向、资金动态和管理要求及时传递给乡镇财政,为乡镇财政全面实施资金监管提供依据。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发挥在乡镇财政管理中的关键作用,健全完善对乡镇财政性资金监管工作的督导机制。乡镇财政要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优势,努力实现对域内财政性资金的无缝隙全覆盖监管。依托“金财工程”贯通省市县乡财政信息网络,实现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增强乡镇财政信息管理系统的集成协同效应,推动财政各项改革延伸至乡镇,有效提升乡镇财政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要加大乡镇财政建设投入,加强规范化财政所建设。要建立考评机制,规范乡镇财政运行,增强公共服务和资金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基层财政财务管理水平。
三、健全乡镇财政机构,提高组织和人员保障能力
(一)准确定位乡镇财政职能。乡镇财政机构是乡镇政府管理财政经济的工作机构,承担着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落实民生政策、加强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的重要职能。按照“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要求,乡镇财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落实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组织协调财政收入,负责乡镇财政收支管理,编制乡镇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乡镇财政决算;负责乡镇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负责涉农补贴资金发放有关工作;负责对域内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负责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管理乡镇政府性债权债务;负责乡镇财务和会计管理等工作。
(二)加强乡镇财政机构设置。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机构设置。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情况,在乡镇党政工作机构限额内,采取单独设置或在相关机构加挂财政管理机构牌子的方式,建立健全乡镇财政管理机构。乡镇财政机构实行以乡镇管理为主、县级财政部门进行指导的管理体制。已实行“乡财县管”的地方,要不断完善改革内容和方式,确保乡镇财政良好运行。
(三)合理确定乡镇财政编制员额。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人”原则,统筹考虑乡镇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工作业务量、岗位要求等,合理确定乡镇财政人员编制。乡镇财政机构应使用行政编制,现使用事业编制的要逐步调整到位。乡镇财政机构一般不少于4名编制,乡镇财政机构负责人、总预算会计等重要岗位应首先使用行政编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财政收支规模较大的镇,可适当加强财政工作力量,以满足工作需要。
(四)优化乡镇财政人员管理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乡镇财政干部上岗资格认证”制度。乡镇财政新进人员须坚持凡进必考。完善乡镇财政人员考核制度,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由乡镇政府、县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乡镇对财政机构负责人和总预算会计人员的调整应征得县级财政部门的同意。建立县乡财政干部双向交流和优秀人才选拔机制,鼓励县级财政部门干部到乡镇财政挂职、任职,增强乡镇财政干部队伍活力。乡镇财政人员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按照有关规定,可探索试行灵活的用人制度,创新人员配置方式。探索适应乡镇岗位特点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办法,吸引一批业务精、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培训方式,建立乡镇财政人员培训长效机制,全面提高乡镇财政人员政策水平和履职能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乡镇财政建设取得实效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乡镇财政建设工作,将其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领导,逐步构建起“职能健全、保障有效、管理规范、监督有力”的乡镇财政。特别是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围绕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健全完善制度,抓好落实,着力提高乡镇财政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支持乡镇财政开展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尤其是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加强对乡镇财政的管理指导、人员培训和监督检查。机构编制部门要科学统筹,保障重点,从职能、机构、编制等方面对乡镇财政予以支持,保证工作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做好乡镇财政机构行政编制人员的考录等管理工作,支持做好事业编制人员的公开招聘、职称评定、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等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加大对乡镇财政机构和人员的遴选表彰力度,大力宣传基层先进典型,弘扬时代精神,不断提高乡镇财政依法理财、为民服务能力。
街道办事处财政建设参照本意见执行。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