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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类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9-11-11 11:25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5)《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195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63号)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享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

【优惠内容】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

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享受条件】

(1)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

(3)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4.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

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

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条件】

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

〔2018〕76号)

5.降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以下简称“现行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年度,因执行现行标准而多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的首个申报期,按规定申请办理抵缴或退税。

2018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现行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满当年,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前,纳税人暂按现行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取消的企业,自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所属年度起不再执行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对被取消资格年度因执行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而少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于公布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的首个申报期,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4)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政策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

(2)《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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